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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園農會濫查同仁個資 2內鬼遭解雇 法院這樣判

觀傳媒

更新於 08月24日12:25 • 發布於 08月24日12:25 • 觀傳媒

(觀傳媒彰化新聞)【記者陳雅芳/彰化報導】彰化縣芬園鄉農會去年爆發員工濫查同仁個資事件,2名涉案員工雖遭解雇,仍主張是依理事長詢問、指示查詢,且未造成農會實質損害,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2人未經授權查詢33名同仁銀行帳戶,已屬情節重大,農會解雇並無違法,判2人敗訴。

芬園農會2員工查33名同事帳戶遭解雇,告上法院求復職,法院認定未經合法授權,最終判農會解雇合法。(記者陳雅芳攝)

判決指出,黃姓員工當時擔任芬園鄉農會信用部主管,許姓員工則為信用部櫃檯人員。2人主張,農會理事長曾主動詢問其他員工年終及績效獎金發放情形,雖然他們本身沒有查詢權限,但認為理事長是農會對外代表人,有權了解營運及員工福利狀況,因此在請示理事長後,由許員查詢其他33名員工的獎金資料。

2人表示,當時僅向理事長回覆大概金額區間,沒有提供精確數字,也沒有將資料散布給無關人士,事後還向總幹事報告經過。他們認為,整起事件是基於職務或主管指示,主觀上沒有犯罪或損害農會的意圖,客觀上也沒有造成農會實質損害。

芬園農會2員工查33名同事帳戶遭解雇,告上法院求復職,法院認定未經合法授權,最終判農會解雇合法。(記者陳雅芳攝)

不過,芬園鄉農會認定2人未經授權查詢、告知同仁獎金資訊,已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其中黃員另涉及開戶案件缺失,因此未經預告終止2人勞動契約。

2人不服,認為農會甚至未先約談,就直接採取解雇這項最嚴厲處分,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依《農會法》第31條規定,理事長雖是農會對外代表人,但農會內部業務執行權限是由總幹事負責。因此,即使理事長曾要求或詢問相關資料,也不能因此成為查詢33名員工銀行帳戶資料的合法授權。

芬園農會2員工查33名同事帳戶遭解雇,告上法院求復職,法院認定未經合法授權,最終判農會解雇合法。(記者陳雅芳攝)

法官認為,2名員工未經授權查詢同仁金融資料,不僅影響農會內部工作秩序及同仁間互信,也讓金融個資安全面臨風險。考量2人的職務性質及違規情節,已難認為透過較輕處分就能維持僱傭關係,因此農會採取解雇並未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最終判決2名員工敗訴,農會解雇合法。農會總幹事黃翊愷今日說,尊重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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