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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老車換新車:貨物稅減徵與回收獎勵金要照順序辦

moneybar

更新於 10月11日10:19 • 發布於 10月11日10:19 • 謝銘元(艾克斯)

家裡那台開了十幾年的車,終於決定換掉。很多人想的是殘值能賣多少、新車要選哪款,卻沒注意到換車這件事背後有兩筆政府給的錢:一筆是新車的貨物稅減徵,最高可到10萬元;另一筆是環境部的廢車回收獎勵金,汽車是每輛1,000元。兩筆金額差很多,但都綁著日期與程序,順序排錯,前者可能整筆落空。

第一筆:新車貨物稅,最多減10萬元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有兩段規定可以疊加。

  • 汰舊換新: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在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車貨物稅每輛減徵5萬元。適用到民國119年12月31日。
  • 單純買新車:民國114年9月7日起到119年12月31日,購買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再減徵5萬元。

兩項都符合的話,合計最多10萬元;但減徵金額不能超過新車本身應繳的貨物稅。超過2,000cc的車,只能拿汰舊換新那5萬元。

舊車與新車的車主,要是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如果新舊車主不同人,從買新車到汰換舊車這段期間,雙方要「持續」具備這層關係;例如夫妻其中一方報廢舊車、離婚後另一方才買新車,就不適用。

「登記滿一年」也有細節:依財政部的減徵辦法,是從監理機關核發的新領牌照或過戶登記書日期,算到車籍報廢或出口繳銷之日。剛從別人手上買來的老車立刻報廢,不會算數;繼承取得或自配偶取得的車,則可把前手名下的期間合併計算。

第二筆:回收獎勵金,車齡十年以上每輛1,000元

環境部公告的「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作業方式」規定,汽車車齡達十年以上,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廢機動車輛受補貼機構辦理廢車回收、取得回收管制聯單,再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或繳銷,就能申請獎勵金,汽車每輛1,000元、機車300元。申請期限是聯單所載回收日期次日起五年內,原則上線上申請。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車輛回收服務一站通」流程頁寫到,回收時一併申請獎勵金的話,系統會在車籍報廢完成後自動送件;但如果收車後兩週內沒有完成報廢,就要重新申請。

順序:先確認交車日,再決定報廢日

這兩筆錢真正的關鍵,是「報廢日」怎麼認定。減徵辦法把報廢日定義為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與監理機關車籍異動登記日期之中,「最後完成」的那一天。換句話說,車體已經被拖走、車籍卻遲遲沒報廢,六個月的計算基準就跟著往後挪。

財政部賦稅署曾舉一個例子:車主1月1日報廢舊車、3月1日訂新車,新車拖到7月2日才交車並領牌,超過報廢後六個月,貨物稅減徵就不能適用。因此賦稅署建議先確認交車時程,或乾脆「先換新、後汰舊」。實務上可以這樣排:

  • 先確認舊車登記滿一年、出廠十年以上,以及新舊車主關係。
  • 向車商確認新車領牌日期,報廢日要落在領牌日前後六個月內。
  • 透過合法回收商回收車體、取得聯單,並在兩週內完成車籍報廢,同時申請獎勵金。
  • 依車商要求,提供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書、回收聯單等文件影本。

最後一步不能省,因為貨物稅退稅不是車主自己去申請,而是由新車的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或海關提出,期限是六個月,逾期不受理;核准後,廠商或進口人可以申請把稅款直接撥給新車車主。

車體回收、車籍報廢與獎勵金的線上操作,可以照這篇報廢汽車的完整步驟一步步做。老車的殘值通常有限,但兩筆政府的錢加起來,未必是小數目。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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