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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實申報進口完稅價格 維護自身權益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20年01月30日01:40 •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配合報關實務運作,目前我國通關申報所採用的交易條件計有出廠價格(EXW)、船邊交貨價格(FAS)、離岸價格(FOB)、含保險費價格(C&I)、含運費價格(CFR)及起岸價格(CIF)6種單價條件。前述6種單價條件雖已涵蓋絕大多數貿易情況,惟在貿易多元的環境下,業者實際交易非採此6種者,應於通關時換成其中一種條件申報,並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計入相關費用,詳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關務署說明,國際貿易實務上,買賣雙方經常參考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發布的國貿條規(Incoterms)訂定貿易契約各項條件,國際商會近期已發布修訂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依運送型態區分「適合任何運送方式」及「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兩大類型共計11種貿易條件,已從109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關務署強調,業者參考新版國貿條規訂定貿易契約,不論所採條件為何,仍應依我國規定之6種單價條件辦理報關,詳實申報影響貨物價格事項,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為利業者瞭解,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此次Incoterms 2020主要修訂內容將貿易條件「終點站交貨(Delivered At Terminal,DAT)」改由「卸貨地交貨(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DPU)」取代,DPU貿易條件規定,賣方須於約定期間在指定之進口方目的地,將已卸載之貨物交予買方處置,故契約按DPU 條件所訂之貨物應付價格,即可能包含運輸工具抵達進口方港口後之運輸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該費用得不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業者倘於報關時擇定單價條件依起岸價格(CIF)申報,可將該等起岸後之運費、搬運費、裝卸費扣減,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以利海關核估完稅價格。

關務署呼籲,業者如對進口貨物價格申報有任何疑義,可洽詢進口地海關或於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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