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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植牙鬧醫療糾紛 台南牙醫診所院長判賠20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邱姓男子3年多前至台南連鎖牙醫診所進行右上及左上第1小臼齒植牙手術,質疑林姓院長在未先確認其植入位置即進行翻瓣手術,致左上口腔有近3公分傷口,邱因疼痛難耐而未完成左上牙位植牙而提告,經鑑定認林有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判賠20萬元。

邱主張,2021年5月到診所諮詢後,合意由林為他進行右上及左上第1小臼齒植牙手術,醫療費用共9萬5千元,並已支付完畢。林於同年5月24日為邱進行第1階段即拔即種手術,9月間進行第2階段翻瓣接上牙齦塑形螺帽手術。

邱認為,林於第2階段手術時,未先確認左上植體植入位置即進行翻瓣手術,卻因位置錯誤致不斷挖開其口腔左上牙床,使左上口腔受有近3公分傷口,並因疼痛難耐,而未能完成左上牙位植牙手術。他提告求償左上牙位植牙手術費用4萬7500元、精神慰撫金25萬2500元,合計30萬。

林及律師團主張,植牙手術第1階段採即拔即種植牙手術,惟兩造並未約定於原拔牙處植入植體,且經他專業判斷,認為原牙位牙床狀況不好,才選擇鄰近牙位植牙,此部分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

林及律師轉指出,植牙手術第2階段時間應為同年9月,且翻瓣位置5月牙口X光影像即可判斷定位,並非如高雄長庚醫院醫事鑑定報告所稱:進行定位需要椎狀射束電腦斷層等儀器設備,該報告顯不符手術醫療常規。

同時,邱僅因醫療服務過程感受不佳,而不願接受其後續服務,至林無法依約完成醫療服務,林也本於醫療專業及誠信履約態度,願為邱完成植牙醫療服務,應無違反雙方契約。

經高雄長庚醫院鑑定,診所實施第2階段植牙療程時,未注意植體位置偏離牙位,並於該牙位進行翻瓣手術,使得左上口腔傷口範圍較大,依植牙醫療常規,即拔即種植體通常會植入原拔牙處,或植入鄰近有足夠齒槽骨並能完成良好齒列重建範圍。

惟倘選擇植入鄰近牙位,則該植體不宜偏離超過數毫米距離,依診所規模,應有椎狀射束電腦斷層等儀器設備,邱接受植牙療程未見完整評估分析資料。

台南簡易庭審酌,林本於診療當時水準醫學知識,未就邱齒槽骨條件及實際下刀位置先行確認,即進行植牙手術,有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難認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邱得請求賠償金額,包括返還醫療費用2萬3750元及精神慰撫金18萬元,林應給付20萬375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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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簡易庭認林姓院長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未先就植體位置定位而逕自開刀,致邱男牙齦傷口範圍增大,至今仍飾詞否認,判賠20萬3750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簡易庭認林姓院長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未先就植體位置定位而逕自開刀,致邱男牙齦傷口範圍增大,至今仍飾詞否認,判賠20萬3750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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