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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重鬱母殺子上訴二審為何判16年5月? 高院理由曝光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6月13日05:05 • 發布於 2024年06月13日05:05 • 侯柏青
新北許姓婦人不堪經濟壓力等因素輕生且悶殺兒子,高院仍判16年。侯柏青攝

新北許姓女子不堪離婚、經濟困窘等壓力,2022年10月間起心動念要和獨子一起離開人世,她先悶殺兒子再輕生獲救。一審國民法官判她16年5月,檢辯都提起上訴,許女應訊時否認為了報復前夫,也主張自己應適用減刑且國民法官量刑過重,檢方則認為量刑過輕。高院今天仍判許女16年5月,合議庭公布理由指出,許女不適用減刑,且原審沒有濫用裁量權,應尊重國民法官見解,因此駁回檢辯上訴。全案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許女因為債務問題導致經濟困頓、生活狀況不佳,她又因為前夫的交友問題而和她離婚,更慘的是,她還碰到祖母、外祖母相繼離開人世的打擊,導致她罹患「鬱症」而產生強烈自殺意念,但她不願意將6歲的獨子交給前夫照顧,加上她有報復前夫的想法,竟萌生帶著兒子自殺「同死」的念頭。

她在2022年10月19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之間,在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的租屋處,用枕頭悶住兒子的口鼻,兒子因而窒息死亡。

全案由國民法官進行審理,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庭認定她不符合「辨識能力降低」、「自首」及「情堪憫恕」要件,因此重判16年5月。許女上訴理由認為,自己應可適用減刑,她更否認有報復前夫的想法。

高院合議庭表示,依據《國民法官法》第91條、第92條第1項的但書規定,第二審法院在審查上訴有沒有理由時,在認定犯罪事實方面,除非原來的判決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的狀況,而且違反的程度要達到「顯然影響判決」,否則二審應尊重原審法院做出的判斷。此外,在審查量刑時,應該用「事後審」的角度,審查第一審量刑是否合法、允當。

合議庭表示,原審根據《國民法官法》進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經過法官與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調查證據後,認定許女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證明確;原審也考量到,她的犯案動機同時具備「利他主義之殺子行為」及「報復前夫之殺子行為」。此外,一審也認為她不符合自首,而她的「鬱症」也沒有伴隨精神病特徵,因此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等。

合議庭認為,原審的認定全都有憑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沒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在量刑方面,原審已經具體審查《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因子,也參酌檢察官及許女、辯護律師、告訴人及被害家屬的意見,同時敘明為什麼許女不適用《刑法》相關減刑條件規定,據此量處16年5月,沒有逾越法定刑範圍,也沒有濫用或逾越裁量權的情況。

合議庭綜合考量後,認為原審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沒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沒有違誤或不當,量刑也算是妥適,應該維持原判決。因此,許女上訴否認報復前夫及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檢上訴指摘量刑過輕,合議庭認為沒有理由採信,據此駁回檢辯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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