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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協議書520登記離婚 人妻反悔!訴請婚姻存在勝訴關鍵曝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4年04月06日22:00 • 尹維源

新竹一名女小萱(化名)與男子阿國(化名)是夫妻,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不料,阿國婚後持續發生婚外情,還逼迫小萱辦理離婚登記,她一時情緒不佳,衝動之下簽屬離婚協議書,2022年5月20日雙方拿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小萱事後反悔不想離婚,因而提起離婚無效之訴。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郭XX與XXX,他們並未親自在場見聞她確有離婚之意,且她與阿國在離婚協議書簽名時,2位證人也都未在場親自見聞。因此,2位證人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的證人要件,雙方離婚並不具備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

阿國則是辯稱,他與小萱是在2位證人見證下協議離婚,他們也已出具聲明書為證,因此雙方的離婚文件、手續均符合法定要件,小萱提起本件訴訟,實無理由,請求法官駁回小萱之訴。

證人郭姓男子到庭作證時指出,他認識小萱與阿國後,陸續有聽到他們彼此抱怨婚姻關係。離婚協議書簽訂時間應該是2022年5月份,記得當天是晚上,阿國約他到阿國開的店裡簽離婚協議書。

郭男表示,他去簽的時候只有阿國在,因為他們雙方都已經簽好了,內容也寫好了,他就在見證人欄位簽名,事後也沒未聯繫小萱告知這件事,也沒有詢問過她關於離婚的事。並不清楚他們何時去辦理離婚登記,但阿國後來有跟他提到已經辦完離婚登記。

法官認,證人郭男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並未親聞雙方有離婚之表示或合意,也未曾親自聽聞小萱有表示要與阿國離婚之真意,證人郭男既非親見或親聞小萱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已難認具證人之適格。

法官審酌,該份離婚協議書未具備法定要式要件,因此屬於無效,小萱主張離婚無效,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堪信實在。日前依法判決,確認小萱與阿國間之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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