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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普發6千親哥1天內花掉!弟「遛狗繩」勒死 二審上訴駁回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1月14日14:08 • 發布於 2025年01月14日14:09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男(左)勒死親哥後,打電話向警方自首。(圖/資料畫面)

▲陳男(左)勒死親哥後,打電話向警方自首。(圖/資料畫面)

新北市蘆洲44歲男子陳皇村不滿親哥哥1天內花光政府普發6000元現金,與親哥爆發口角,竟憤而以遛狗繩勒死親哥,被依殺人罪起訴。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判處陳男13年10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4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陳男親哥曾於2022年間控訴遭陳男暴力相向,因此向法院申請保護令。2023年4月3日上午,陳男因為不滿親哥將政府普發6000現金1天時間就花光,雙方爆發口角。陳男因此以遛狗繩勒死親哥後,再向警方自首。

一審審理期間,陳男母親曾在法庭上淚訴「我已死了一個兒子,希望法院對於還活著的兒子也能夠輕判」。一審法官認為,陳男犯案手段兇殘,先前又曾違反多項保護令,足見素行不良,因智力不高,個性有衝通特質,加上婚姻不順、工作及獨自撫養兒子等多重壓力,造成有酗酒習慣,考量陳母多次求情,且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罪判處13年10月有期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原審認定陳男主觀上有殺人故意,犯案時,以遛狗繩纏在親哥脖子上至少3圈,連續拉扯3到5分鐘,還說「這樣還沒死?」陳男上訴指原審認定違背經驗法則,自無可採。

另陳男於看守所內寫的私人書信,為陳母自願提出給檢察官作為證據,並非看守所呈報給檢察官作為不利於陳男的認定,亦非陳男出於被迫寫下,協助檢察官對自己的刑事追訴,並無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自無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適用法令違誤之情形。即便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期間有提示該書信,但原審判決對於認定事實之證據、理由,絲毫未提到該書信,難認有影響判決之結果。

且原審對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並無不當,縱使應將未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退還檢察官或暫時編入行政尾卷,卻仍予列入審判卷宗,並作為判斷依據,固然有適用法令違誤之情,但此部分證據為證明不爭執事實,即便予以刪除,對於判決結果仍不生影響,基於無害錯誤法則,無需撤銷原判決。因此駁回陳男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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