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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孕媽:安胎休養請病假超過30天,怎麼辦?

華人健康網

發布於 2018年03月15日07:10 • 圖文提供/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職場孕媽:安胎休養請病假超過30天,怎麼辦?

某天早上起床,滑開手機,一位剛到新公司任職不久的人資 (HR) 朋友傳來訊息:「許醫師,我們公司懷孕同仁OOO的醫師建議她臥床安胎至生產。但她剩下的假不多,又想保住工作,該怎麼辦?」

許多職場工作者聽到這個情境,可能想起:「嗯,我想想,一年病假有 30 天,事假有 14 天,特休假有OO天,再來是 …… 留職停薪!?」

其實,在 2010 年《勞工請假規則》修法後,經醫師評估需安胎休養的職場懷孕媽媽,安胎休養期間的病假,就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不會因為「非住院病假每年 30 天」的限制而無法繼續安胎。

一般勞工、學校專任教師、文職公務人員的安胎休養法規有類似之處,以下為您整理。

【註 1】修法命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90130700 號令。

【註 2】本文病假僅針對一般傷病,不包含職業災害、職業傷害、職業病。

普通傷病假一般上限:每年 30 天

如上表所示,各類工作者的病假(普通傷病假)一般上限為:

★一般勞工

  • 上限:每年 30 日(未住院)

  • 法源:《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 母法:《勞動基準法》

★專任教師(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

  • 上限:每學年 28 日

  • 法源:《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

  • 母法:《教師法》

★文職公務人員(受有俸(薪)給者)

  • 上限:每年 28 日

  • 法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

  • 母法:《公務員服務法》

【註 3】為求精簡,本文不討論退休、資遣。

安胎:不受 30 天限制

然而,各類工作者若符合以下特別條件,則病假上限將提高:

★一般勞工

  • 上限:每兩年一年。

  • 條件:安胎、癌症(含原位癌)、住院。

  • 是否須經核准? 否。

  • 是否須先請完一般病假、事假、特別休假? 否。

★專任教師(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

  • 上限:兩年內一年(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 條件:安胎、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

  • 是否須經核准? 須經學校核准。

  • 是否須先請完一般病假、事假、休假? 是。

★文職公務人員(受有俸(薪)給者)

  • 上限:兩年內一年(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 條件:安胎、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

  • 是否須經核准? 須經機關長官核准。

  • 是否須先請完一般病假、事假、休假? 是。

病假超過 30 天也沒薪水,跟「留職停薪」有差別嗎? 有。

以一般勞工為例,雖然符合上述條件時,一年內病假可超過 30 天,但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只有一年 30 天以內的病假,雇主才須給半薪,超過的日數雖可以請病假,但雇主不必給薪。那跟留職停薪有什麼不同?

其實,傷病住院期間(包括在診所住院安胎),不論是病假或留職停薪,即使雇主依法不須支薪,只要勞工保險未中斷或續保,且符合相關條件,就能請領勞保傷病給付,補貼一部分薪資收入的損失,不至於全無收入。

而超過「一年 30 天」後,病假和留職停薪的主要差別,在於:年資、勞保 & 健保。

1. 年資

原則上:

  • 病假/延長病假:仍屬「在職」,年資持續計算。

  • 留職停薪:概念上是「勞動契約存續,但經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其履行。」所以不計入年資。

但是,教師、公務人員等在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計算,在某些情況下有特例。欲知詳情,請詢問該事業單位或主管機關。

另外,若勞動契約優於法規,另行約定留職停薪期間年資繼續計算,亦無不可。這個原則在法律條文中體現的一例是《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4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2. 勞保 & 健保

  • 病假/延長病假:概念同上,勞保、健保維持原狀。

  • 留職停薪:勞保和健保,對投保單位、費用負擔等細節各有規定,請查詢或諮詢相關單位。

「兩年」從哪一天算起?

安胎假符合上述「每兩年一年/兩年內一年」的特別條件。那麼,這「兩年」從哪一天開始算呢?雖然上文已提到專任教師、文職公務人員的算法,此處仍一併整理如下:

一般勞工

依曆計算。(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註 4】

專任教師、文職公務人員(條件詳見上文)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註 4】依曆計算的意思是:一年,指同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對一般勞工採「依曆計算」為原則的理由如下:

  • 《民法》第 119 條:「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 《民法》第 123 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因此,若勞雇其中一方主張非依曆計算而對方不同意,則主張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拿出勞動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雙方曾合意約定此特殊條款。

別讓職場孕媽窮擔心

母性保護 (maternity protection) 是近年各國在職場大力推行的重要政策,目的在確保懷孕和生產後(分娩後)的職場媽媽安心、安全地工作。不論在醫療、法律、性別平等方面,你我越努力,她們就越放心、愜意。保護職場媽媽,我們一起來吧!

本文出自: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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