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涉貪自訴告書記官製作筆錄不實 法官判無罪
立法委員蘇震清因SOGO經營權索賄案本月6日判刑10年,蘇已聲明上訴;一審審理期間,蘇認為貪汙案筆錄不實,自訴台北地檢署書記官滅證、偽造文書罪,台北地院審理,今天判決書記官無罪。蘇可上訴。
蘇震清自訴偵辦他的檢察官、書記官製作「汙點證人」即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的認罪筆錄不實,犯湮滅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2罪,法官認為,蘇自訴應還包括濫權追訴罪,但蘇不是濫權追訴罪的「直接被害人」,判自訴不受理。
蘇就自訴案提上訴指出,法官未經審理就做出罪名之認定,於法無據,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的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人」,所以他有權提起自訴。
二審認為,蘇震清自訴書記官變造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造成蘇可能受到重判,蘇自訴書記官部分撤銷發回一審審理,不過,蘇自訴檢察官部分駁回上訴。
蘇震清2021年自訴指出,承辦立委貪瀆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書記官在2020年8月10日訊問李恆隆時,李自白的證詞充斥雜音,無法辨識。
此外,蘇認為,承辦貪汙案的檢察官、書記官2020年8月24日再次偵訊李恆隆時,內容與錄音的譯文並未完全相符,檢察官、書記官犯變造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2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