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告警性騷擾被誣告罪起訴 法官:那是她的感受判無罪
陳姓女子認為在派出所被員警盯著胸部、下體看,不舒服,控告鄭姓員警性騷擾,後來沒有成立;鄭覺得無端被長官、檢察官調查,反控誣告,檢方將陳女起訴。台北地院認為,陳女控警性騷擾「是主觀的感受」,她申告的事並非出於捏造,違法要件不符,今天判陳女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女為使台北市某鄭姓員警受懲戒處分及刑事處分,2015年8月22日向「1999」市政熱線報案,指稱當天在派出所被備勤的鄭姓員警以眼神注視胸部、下體,控告鄭員性騷擾;陳女後來去分局製作筆錄,還是指責鄭員性騷擾,不過,分局行政調查、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鄭員都沒事,陳女涉及刑法誣告罪。
法院審理時,陳女否認誣告。她辯稱,去派出所領到失物時,短暫走到值班台的旁邊,此時,鄭姓員警有短暫和她講話,「我當下覺得很不舒服和恐懼」,所以才到派出所的另一側清點遺失物,「他們不能否認我的感受。」
法官勘驗值班台監視錄影光碟,發現陳女確實從派出所值班台的左側領取遺失物後,短暫走到右側,再從大門離開,依常情,陳女可直接在值班台前清點、確認,卻走至值班台右側確認後才離開,她堅稱當時鄭員的眼光及言語讓其感受到不舒服,並非出於憑空捏造。
判決說,是否成立性騷擾罪,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情,分局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小組等單位雖調查認定鄭員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但也不能認為陳女故意虛構、誣陷鄭員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