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槍反告警違法搜索 法院:員警壓力非事後審判者可比
桃園徐姓男子車上藏了把衝鋒槍,因邱姓警員曾在軍中當彈藥士6年一眼認出有異,逕自開車門控制槍枝;法院審酌,邱雖是違法搜索,但第一線員警查槍械極其危險,「壓力非事後審判者可比擬」,另考量邱搜索非惡意、有急迫性,維持扣案槍彈證據力,仍依槍砲罪判徐5年8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徐男去年8月向不詳人士以15萬元買來1把具殺傷力的非制式衝鋒槍、13顆非制式子彈,後來因車輛違停經桃園市警局大溪分局盤查,當場發現車內的槍械、子彈,經檢方依槍砲罪嫌起訴。
徐男主張警方違法搜索,法院勘驗密錄器查,發現當晚8點邱姓、張姓員警查驗徐身分後,邱走向徐表示「要檢查車輛」,經徐說警察沒有搜索票,但邱就拿手電筒透過車窗照射內部,結果見右前座腳踏墊放有1把黑色槍枝,徐則說僅是「玩具BB槍」。
邱詢問「可以看一下嗎?」徐沒回應直接朝駕駛座走,員警命他「不要去駕駛座」,徐回「沒駕駛座我怎麼開?」並開車門上車發動引擎,邱則開起右前車門伸手去拿開把槍,徐則隨即踩油門離去,留下警方與手上的槍。
法院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規定檢查交通工具,僅得在車外以目視查看,不得開啟車門,邱員查看車窗後,更進一步開啟車門,已構成車輛之搜索;且本案未讓徐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徐也說「不同意警察開他車門」,也不符同意搜索,因此警方是違法搜索。
審理時,邱員說徐男當時神情不自然、有點緊張,邱還說根據他在軍中服役6年、擔任彈藥士經驗,該槍枝的光澤、樣式和一般BB槍不同,當下就判斷「應該是有殺傷力的槍枝」。法院認為,邱是依其經驗、盤查情狀及槍枝外觀,客觀上有合理事證足對徐產生槍砲犯懷疑。
法院還說,警方盤查若發現槍砲嫌疑,除危險性高還得在極短時間掌握、判斷,壓力甚大可想而知,「非事後立於審判者之角度做合理性審查時所能比擬」,因此第一線執勤警員在判斷是否發動搜索、符合搜索要見時,應容許有較大判斷餘地。
法院認為,邱當下判斷緊急開徐車門控制槍枝,應是出於急迫不得已,無可能要求員警請搜索票或報指揮;邱的搜索非出於惡意、又存有急迫,經權衡違法搜索情節、徐男危害治安程度,仍認為扣案槍彈有證據力,依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判徐5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