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鑫專欄|沒給53元資遣費,公司被判罰10萬元!從「上班第一天被資遣」案例,認識法律保障的核心
即便資遣費僅 53 元,未依法限期給付仍可能面臨 10 萬重罰。本文由律師陳業鑫解析雲林食品廠案例,指出僱傭關係自報到起即成立,無論天數長短,雇主皆須履行法定程序與給付義務。透過此案提醒企業,法律捍衛的是制度與秩序,切莫因金額微小而忽略合規風險。
在雲林,一家食品工廠因未在期限內給付僅 53 元的資遣費,遭地方政府開罰 10 萬元。乍看之下,這是一樁金額極度不對稱的案例:資遣費低得幾乎可以忽略,罰鍰卻高得驚人,不少人質疑,這樣的裁罰是否「比例失衡」?
但從勞動法規角度來看,這起事件並不荒謬,反而相當典型。《天下學習》邀請律師陳業鑫,從法規與實務切入,解析這起「只上班一天就被資遣」的案例,為何仍構成違法,以及雇主與勞工各自該注意的關鍵細節。
只上班一天算不算勞工?答案就在僱傭契約裡
關鍵在僱傭關係是否成立。
不少人直覺認為,工作時間太短,應該不適用勞動法保障,但陳業鑫指出,法律從來不是以工作天數作為判斷標準。只要勞工依照雇主指示報到、開始提供勞務,不論實際工作多久,僱傭關係就已成立,勞動法的相關規範也隨之適用。
在實務上,僱傭關係不一定需要書面契約。許多企業會在報到後才補簽合約,但從實際到職那一刻起,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已經發生,這也是法院與主管機關一貫的認定標準。
只上一天班能拿資遣費嗎?法律明定:未滿一年就要按比例給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給付 0.5 個月工資,並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未滿一年者,則須按比例計算。換言之,即便只工作一天,只要僱傭關係成立,資遣費就必須依法換算,而非「象徵性處理」或可以免除。
此次雲林食品廠案例中的 53 元,正是依照法定公式計算而來(以日薪 × 1/365 × 0.5 計算)。陳業鑫指出,金額大小從來不是判斷是否合法的標準,只要法律計算得出來,雇主就負有給付義務,不能因為金額太低就選擇忽略。
至於「為何第一天就被資遣」,陳業鑫說,在實務上並非罕見,常見原因包括態度不佳、遲到早退、未符合工作規範,甚至服裝儀容不符公司要求。不過,即便是在試用初期,雇主若主張勞工不適任,仍須負起基本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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