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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承攬性質也適用職安法!臨時工洗溫泉井被毒死 雇主判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18日23:54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8日21:30
陽明山中山樓溫泉井工程,四年前發生工安意外。(資料照,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提供)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陽明山中山樓溫泉井工程四年前發生工安意外,兩名清洗溫泉井內壁的臨時工,持續吸入井內的大量硫化氫,中毒昏迷身亡,陳屍井內逾十二小時才被發現。檢方起訴營造公司與公司兩名幹部,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公司王姓負責人判刑六月、申姓副理判刑四月,皆可易科罰金,營造公司則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處罰金三十萬元;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業者判刑定讞。

近期接連發生多件外送員意外事故,引發勞資糾紛爭議,最高法院這個終局見解,認定沒有正式僱傭關係的臨時工,即使是承攬性質,也適用職安法。此判決對於新型態勞資結構的從屬關係認定,極具參考價值。

具有從屬關係 應屬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認定,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務給付契約,不限於典型的僱傭契約,只要契約具有從屬關係,也應屬勞動契約,適用職安法。否則,無異縱容雇主用承攬契約的形式,規避職安法課予雇主的義務,顯失公平,也不符職安法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的立法目的。

判決指出,廣鎂營造公司二○一四年承攬台北自來水工程總隊發包的「陽明山中山樓溫泉統包工程」,隔年七月申請竣工,為了避免污垢影響驗收,僱陳、林兩位臨時工於同月二十日清洗溫泉井內壁,卻未提供任何防範設施,兩人當日上午八時入井,持續吸入井內的硫化氫氣體而昏迷,中毒窒息死亡,當晚八時被發現時已雙雙陳屍井內。

一審士林地院認定兩名工人是承攬清洗工作,並非受僱者,廣鎂等人不算雇主,不受職安法拘束,判無罪;高院二審逆轉認定廣鎂與王姓負責人是雇主身分,與臨時工有從屬關係,適用職安法,改判有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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