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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刑訴法》 擴大預防性羈押納酒駕、殺童及詐欺等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04月17日04:36 • 發布於 04月17日04:12 • 鄭佑漢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將酒駕、殺害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及詐欺等多類犯罪納入,強化對高再犯風險犯罪的事前防制機制。

現行刑訴法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如涉犯強制性交、殺人、傷害等重大犯罪,且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者,得裁定羈押,本次三讀修法在既有架構下,進一步擴充適用罪名。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新增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以及妨害性影像、加重妨害性影像、供人觀覽性影像、製作不實性影像」等犯罪,另亦納入刑法第302條之1妨害自由罪。

此外,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案件增加、詐欺犯罪猖獗及組織犯罪活躍,針對特別法部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8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等罪,相關犯罪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與再犯風險,有必要透過預防性羈押機制提前介入,本次修法亦一併列入適用範圍。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此次修法象徵國家在守護人民安全上邁出關鍵一步,透過制度強化,使高風險犯罪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以預防性羈押,避免再次危害社會。她指出,人民期待的不僅是事後懲罰,更是事前預防,修法亦展現對詐欺集團、性剝削犯罪、黑幫組織及酒駕累犯等行為的明確態度。(編輯:陳士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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