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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社維法》 運輸、遊樂票券黃牛提高罰鍰至3萬元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05日06:02 • 發布於 2025年05月05日06:03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上午赴立法院內政部委員會備。(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上午赴立法院內政部委員會備。(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面對票券黃牛猖獗的現象,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5)日初審通過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罰鍰由現行1萬8000元以下,提高到3萬元以下;目前藝文、運動票券已有專法管制。至於醫療、餐旅食宿票券仍有黃牛問題,各主管機關應於2個月內研議修法提高罰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多個版本的社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等人列席。無黨籍高金素梅及國民黨立委羅廷瑋、王鴻薇、林思銘等人提案修法,擴大定義「黃牛票」範圍,除了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外,還新增醫療、餐旅食宿、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轉售圖利者,對「意圖轉售盈利者」的未遂者都納入規範,最高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現行《社維法》規定最高只能罰到3萬元,部分立委質疑,如果納入社維法規範,是否會讓人批評,所謂的「重罰」,最後卻只能罰到3萬元,與其如此,不如要求各主管機關在相關法規中提高罰則,比較符合實際。高金素梅則認為,現有權責機關負責的票券,可以要求這些機關檢討後提高罰則,社維法主要是針對其他未規範到的部分,如果不修,依現行規定只有罰1.8萬元,這部分應該先處理。

對此,劉世芳在逐條協商時指出,目前在文創法、運產條例都已就黃牛樣態進行規範,醫療法、餐旅食宿法也分別由衛福部、交通部訂專法認定,建議社維法中不要條列出各式票券項目,以避免掛一漏萬。草案最後經委員會初審通過,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等票券轉售圖利者,除保留處3日以下拘留外,罰鍰則從現行1萬8000元以下,提高到處3萬元以下。

另外,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表示,社維法是採行政調查與行政罰,規範的多是輕微違規行為,但黃牛涉及以不當方式獲取高額利益,屬對消費者重大利益的侵害。

包括藝文表演票券、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已在文創法、運產條例訂有專款條文,並採刑事罰。基於責有攸歸原則,其他如醫療、餐旅食宿等票券黃牛問題,請各該票券主管機關,就各主管票券的黃牛行為在2個月內研議修法,盼從源頭管理與查辦處罰雙管齊下,以有效抑制黃牛。

另外,民眾黨團及國民黨立委邱若華提案,現今噪音糾紛案件,警方只能依社維法處6000元以下罰鍰,為產生遏阻成效,應提高罰鍰。委員會也初審通過,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由現行6000元以下罰鍰,提高為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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