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36年 為了女兒再聯絡竟揭驚天祕密:孩子的爸不是他
南投一對夫妻離婚36年,兩人育有一女,由妻子扶養。男方近年經濟困頓,欲申請中低收入戶,因女兒在戶籍內而資格不符,聯繫前妻尋求解套,這才得知「孩子的爸不是他」,法院認定父女無血緣關係,判准女兒提出否認推定親子之訴。
判決書指出,這對夫妻在1982年結婚,兩人育有一女,後於1989年離婚,當時3歲女兒交由妻子扶養,雙方再無聯繫,女方之後也再婚,為免影響再婚後的夫妻感情,母女兩人對過去婚姻關係絕口不提,父女也從未再見面,形同陌路。
沒想到,這對無緣的夫妻離婚36年後,男方因經濟困頓向政府申請中低收入戶時,因戶籍內有女兒,且女兒名下有財產,導致他不符合中低收入資格,他為此聯繫前妻,盼將女兒戶籍遷出,或透過其他方式解套,讓他能符合申請資格。
女方得知前夫生活不寬裕決定幫忙,但卻告知前夫其實「孩子的爸不是你」,他與女兒並無血緣關係,也讓前夫和女兒去醫院做親子鑑定,DNA鑑定分析結果確定「排除兩人的親子關係」,女兒也為此到法院提出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親子鑑定報告確認兩人無血緣關係,原告女兒在知悉鑑定結果2年內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未超過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規定的除斥期間,因此原告訴請否認被告母親前夫為其生父有理,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