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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司委會審毒駕修法各黨意見多 56案全保留送朝野協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6小時前 • 發布於 16小時前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記者楊心慧攝)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刑法第185之3、4、5條文等修正草案,院會及各黨團提出56個修法版本,針對戒癮治療制度及是否應針對毒駕、酒駕撞死執勤警察加重刑責、酒毒駕分流處罰等,各黨有不同的意見,最終委員會決議全數保留,送朝野協商。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民眾黨支持將毒駕與酒駕分開規範,原因在於飲酒本身未達法定標準並不違法,但吸毒本身就是犯罪,因此吸毒後駕車應另設專章處罰,毒駕危害社會重大,不論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都應提高刑度。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則關注毒駕者後續戒癮治療,並強調根據相關研究,即使全面採取重刑,仍有約六成施用毒品者持續使用毒品;若接受戒癮治療,再犯率可降至約35%,認為刑罰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降低出獄後再犯率,希望法務部說明戒癮治療如何介入及協助毒品施用者。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主張,毒駕、酒駕撞死或撞傷執行職務的警察,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盼將相關規定納入修法條文。

對此,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回應,法務部支持提高毒駕刑責,對此沒有意見;至於戒癮治療與毒駕刑責並不衝突,兩者屬於不同法律處理機制,毒駕屬公共危險犯罪,應依法負擔刑責;吸毒行為則仍須依現行制度接受戒癮治療,不會因提高毒駕刑度或入監服刑而免除戒癮治療義務。

針對加重處罰毒駕、酒駕撞死警察的提案,黃謀信表示,法務部有法律疑慮,包括警察身分定義須明確、加重處罰須證明行為人當時認知被害人為警察,實務舉證恐有困難;此外,依現行規定,加重二分之一在實務上可能僅增加極少刑度,未必能達到預期效果。

黃謀信指出,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第135條已設有「致公務員於死」等加重處罰規定,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毒駕致執勤警察死亡,仍可能適用相關規定。因此,是否有必要在第185之3單獨將警察列為加重處罰對象,仍有討論空間;若僅列警察,也可能產生其他執行職務公務員未受同等保障的疑慮。

院會及各黨團提出56個修法版本,由於各黨的意見不同,最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修正草案全數保留,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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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2)日審查刑法修正案,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備詢。(記者叢昌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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