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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憲判期限將屆!《刑法》修正草案三讀 17名受刑人不會「自動獲釋」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3日04:35 • 發布於 03月13日03:42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立法院今(13)日緊急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若假釋期間再犯,依犯罪情節輕重,在執行滿一定期間才能再申請假釋。此次修法主要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現行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經撤銷後,不分撤銷原因、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後才能再申請假釋」,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宣告部分違憲。

17名無期徒刑人恐出獄

法務部長鄭銘謙在協商中表示,若修法未能及時完成三讀,屆時舊規定失效,將出現法律空窗期。矯正署粗估,預計3月14日起就有17名因假釋撤銷而仍在服刑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可能因無合法羈押依據而獲釋;目前仍有214名類似受刑人受影響,恐對社會安全造成風險,因此急需加速立法填補漏洞。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對此強烈表達不滿,批評憲法法庭給予2年修法緩衝期,但法務部直到今年3月5日才通知立法院,要求在短短數天內完成三讀。法務部回應強調,即使舊法失效,仍會依比例原則處理個案,不會直接釋放受刑人;撤銷假釋後,將依再犯情節嚴重程度區分再申請假釋的門檻,如輕微違規或再犯5年以下罪刑者,執行10年後可再申請;較重者執行15年或20年,以確保修法方向符合憲判精神。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確認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若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條文並明定,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包括 10 年、15 年、25 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是憲法法庭於2024年3月15日宣示的重大判決,主要針對舊《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宣告部分違憲。舊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被撤銷後,一律要再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才能再申請假釋,遭判定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將於明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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