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獎金制度化 政院要發給最高200萬元獎勵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近日公告「警察機關工作獎勵金發給辦法」,偵破特殊或重大刑案有功者,與偵破特殊或重大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有功者,個人發給10萬元、團體200萬元;執行檢肅黑道幫派工作有功者,個人20萬元、團體50萬元。而協助國慶、元旦升旗、台灣燈會等大型活動,可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時數給予獎勵。
立法院會去年12月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增訂第37條之2,明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激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行政院最新公告的「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偵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有功者,以團體為單位,查獲各式長、短槍枝每枝18萬,查獲各式炸彈、爆裂物每枚2萬元;每案50萬元。偵破竊盜案有功者,團體10萬元;偵破特殊或重大刑案有功者,個人10萬元,團體200萬元。
此外,執行處理聚眾活動有功者,團體40萬元,而於國家舉行重要大慶典、重要選舉、罷免或公投期間策劃周詳,措施得宜,團體則有100萬元獎勵,發掘中國人民持偽(變)造證件矇混入境者,個人5000元、團體5萬元。
同時,為激勵員警協助維護民眾陳抗、聚眾、燈會等大型活動秩序,新辦法明定值勤未滿4小時200元、4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者400元、8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者600元、12小時以上者800元,每人每月發給金額上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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