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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決算申報將截止!桃市經發局:未如期編財報將開罰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記者邱怡芳
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提醒企業負責人,依法須於5月15日前完成前一會計年度商業決算、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完成財報承認。圖:經發局提供

隨著6月份股東常會召開旺季到來,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提醒企業負責人,依法須於5月15日前完成前一會計年度商業決算、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完成財報承認,未如期完成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經發局指出,商業決算的嚴謹性與時效性是衡量企業治理穩定度的核心指標,也是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建立的法遵意識。依照商業會計法第65條規定,商業(包括:公司、獨資合夥商業及有限合夥),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辦竣商業決算,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意即採曆年制的商業,至遲應於每年5月15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編製完成交由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簽章,逾期未辦竣決算,依同法第76條第4款規定,應處代表商業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頗重。

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提醒企業負責人,依法須於5月15日前完成前一會計年度商業決算、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完成財報承認。圖:經發局提供

此外,依照商業會計法第68條、公司法第110、170、228條規定,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採曆年制為6月30前),將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有限公司股東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則應召開股東常會提請股東承認,如違反規定,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也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經發局提醒,公司商業負責人,務必依法定期限完成商業決算及將決算表冊提請股東承認,以免違規受罰,另外停業中的公司商業上述義務仍然存在,許多停業中企業負責人因不察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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