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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還拖延訴訟!前消保官「私帳報公款」涉貪3.4萬元 二審上訴判更重

鏡報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鏡報 林建鋒
南投縣政府前消保官許麗貞詐領公款案,上訴二審反被判刑更重。翻攝畫面

曾任職南投縣政府的前消保官許麗貞,涉嫌將私人生活開銷及家庭聚餐的費用,長期利用職務之便辦理公帳核銷,15案總計涉貪3.4萬餘元,一審原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檢察官與許女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許女具備法律碩士背景卻知法犯法,且在審理期間翻供、提出無關證據拖延訴訟,毫無悔意,今日(26日)撤銷一審判決,加重改判有期徒刑 6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麗貞在擔任南投縣消保官期間,明知每月5,400元的縣政推行業務費須「實報實銷」且限於公務,竟自2020年起,多次將私人購買的漁產禮盒、擴香組、中式碗盤,甚至是與配偶、女兒在餐廳私人聚餐的發票,混充為公務支出申領。

檢方查出,許麗貞連出國旅遊期間,都不忘索取其他員工的發票來核銷業務費,詐取財物15案總計涉貪3.4萬餘元。此外,她曾購買鋼筆、行動電源等公務摸彩品,卻因貪圖核銷便利,在公文書上虛偽登載為「因公餐敘」,另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本案一審原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但許麗貞不服上訴,並在二審審理時全然否認犯罪,辯稱所有支出均為執行消保業務所需,主觀上無詐欺犯意,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許女身為法律碩士及高階公務員,本應恪遵法令,卻將國家公款當成個人「私用金」,多次報支家庭餐費,嚴重戕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

法官在判決書嚴詞抨擊「許女雖在偵查中曾認罪,但在法院審理時全然翻異前詞,更提出諸多與本案無關之證據任意爭執,意圖推延訴訟,耗費司法資源,顯見迄今未能深刻反省。」審酌其犯罪動機與犯後態度,法官認檢察官上訴有理,許麗貞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撤銷原判決,二審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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