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有罪理由曝光 法院認收賄210萬前金、小沈1500無罪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陷京華城、政治獻金2大弊案,北院今(26日)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等罪,重判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仍可上訴。審判長江俊彥稍早出面說明量刑考量。
認柯文哲收了「前金」210萬
法院審理後認定,柯文哲收受沈慶京以威京集團內之7人以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之賄賂新台幣210萬元,有對價關係存在,本質上就是有「前金後謝」,處有期徒刑13年。即便旁聽席有人發不滿聲音,審判長江俊彥指出,大家可能認為圖利金額不成比例,但金額不一定是有無收賄的決定性標準。江俊彥指出,「前金後謝」的收賄模式,即前期金額可能少,但通常後謝會謝很多。
江俊彥指出,USB行動硬碟上的名單,雖然被告認為沒有證據力,但大家都應該很清楚知道,這是有定性的,只是檢辯雙方在法庭上都不說,因此就由法院來認定,江俊彥說,檢察官認定這名單是帳冊,但在法律上,合議庭不這樣認定。
侵占多筆政治獻金
公益侵占部分,法院審理,柯文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及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又與李文宗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共計827萬1095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員工薪資。
總計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益侵占(2罪)、背信等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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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1500」證據力不足未採信
至於外界關注的Excel表上寫了「小沈1500」,法院則未予採信。判決指出,該筆1500萬元金流,由於只有被告供述,即使名單上有其他數字屬實,但缺乏其他客觀證據補強,仍不能認定有賄款存在。在被告未自白且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還是不能認定有1500萬元賄款,因此此部分犯罪不成立。(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