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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重判17年!鼎越遭沒收121億鉅額不法所得 京華城案判決主文曝光

CTWANT

更新於 03月26日09:52 • 發布於 03月26日08:51 • 陳柔瑜
京華城弊案今日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遭重判17年,沒收金額高達千萬元。(圖/方萬民攝)

京華城案26日一審判決結果,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遭法院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17 年,褫奪公權6年,同案被告國民黨市議員應曉薇則因收賄與洗錢罪,判處應執行15年6月徒刑,法院也裁定沒收鼎越公司高達 121 億餘元的不法利益。

北院判決主文如下:

(一)柯文哲:

1.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陸年。

2.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陸年。

(二)應曉薇

1.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 

2.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三)沈慶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

(四)黃景茂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五)彭振聲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六)邵琇珮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七)李文宗

1.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3.被訴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無罪。 

(八)李文娟

1.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九)端木正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吳順民無罪。

(十一)張志澄無罪。

二、沒收:

(一)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

(二)柯文哲、李文宗應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

(三)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

(四)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

(五)木可公司應沒收6,134萬6,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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