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獨家/偷拍被害人性影像留著「自己看」!北檢書記官認罪:已學到教訓

鏡報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20小時前 • 鏡報 馮茵
北檢黎姓書記官翻拍偵查卷證,洩露給案外人,被依法起訴。示意圖/AI生成

台北地檢署一名黎姓書記官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偷拍偵查中卷證、當事人資料及性影像,不僅透過LINE傳送給其他同事觀看,甚至將案件中的被害人性影像及應召女子照片儲存至手機「自行觀賞」。北檢主動查獲後展開調查,上月依洩密、違反個資法及無故重製性影像等罪嫌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20日行準備程序,黎男當庭認罪,「已經學到教訓了。」

黎男當庭認罪 律師聲請簡易判刑求緩刑

北院今日下午召開準備程序庭,黎男當庭認罪,坦言已將離職日訂於本月24日,目前正進行交接事宜,並且表示已經學到教訓,律師聲請簡易判刑,盼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庭畢低調不應 律師代答「不便回應」

庭畢,記者問黎男現在心情如何?未來還會想從事法律工作嗎?他透過律師表示,案件現在正審理中,不便回應。

警覺情資主動查緝 搜索黎員住處扣得關鍵證據

北檢指出,今年5月19日主動發現黎員疑似翻拍偵查卷證傳送他人的情資,隔天立即啟動行政調查,並於5月21日簽分案件指派主任檢察官張靜薰偵辦。經蒐證後,檢方於6月1日持搜索票搜索黎員住處及辦公座位,訊後認定其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洩密罪等罪嫌,諭令10萬元交保,並同步調整職務,避免再接觸偵查卷證。

翻拍筆錄傳同事 附帶戲謔輕浮評論

起訴指出,黎男自2023年1月底起擔任北檢書記官,負責偵查組紀錄業務,卻利用經手案件的機會,多次翻拍偵查卷宗內容。檢方查出,黎男於2024年3月至7月間共8次,將警詢筆錄、移送資料、查獲照片及開庭時拍攝的當事人手機畫面,以LINE傳送給與案件無關、同在北檢任職的書記官,還以戲謔、輕浮的語氣評論案情。

偷拍性影像存手機「自行觀賞」 涉犯無故重製罪

此外,黎男又於2024年9月至今年5月間共7次,翻拍案管系統畫面、筆錄、數位卷證、公文及其他偵查資料後,傳送給另一名在行政科室任職的書記官,同樣附帶與公務無關的評論內容,洩漏偵查秘密及案件當事人個資。

檢方認為,黎男身為司法機關書記官,竟違反保密義務,利用職務接觸偵查資料的機會洩漏秘密、濫用個資,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不過考量其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因此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北檢強調,維護偵查秘密是司法辦案的重要基礎,司法人員對於卷宗中的筆錄、移送報告、性影像及個人資料均負有保密義務,未來將持續加強內部稽核及紀律宣導,對違法失職人員從嚴究責。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加入《鏡報》官方帳號,新聞跟著走

更多鏡報報導

人妻共學團找「心靈伴侶」變摩鐵外遇!綠帽夫見私訊崩潰:我要插進去了
警界女神翻車/正妹偵查佐「法文系畢業」曾任總經理秘書 粉專停更7年仍有千人追蹤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離譜!富邦證券複委託出包 客戶美股遭亂賣損失近萬美元

上報
02

深夜驚魂!高雄車站火警狂響「白煙直竄」 真相讓人傻眼

TVBS
03

遺憾!一家五口開心出遊 疑國道閃躲掉落物車禍釀1死4傷

TVBS
04

屢挺中共武統台灣!外交部祭出反殺「8月起撤免簽」柬埔寨官方竟嗆這1句

民視新聞網
05

新竹男吸笑氣!「缺氧」死家中…父討「300萬保險金」法官准了 原因曝

三立新聞網
06

新竹姊妹怒告弟獨吞千萬遺產 打官司才知父贈與…全心碎

自由電子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