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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 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01月29日04:39 • 發布於 01月29日04:39 •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拍板通過《刑法》第80條等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圖/記者陳威叡攝,2026.01.29)

[NOWnews今日新聞] 為避免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揭發案件,卻因刑事追訴期已過無法將加害人繩之以法,對此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第80條等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回應《憲法》判決意旨,以維護人民權益,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擴大保護性侵害犯罪未成年人被害人訴訟權利、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同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考量社會變遷需求,通盤檢討偽造文書罪章及保安處分章,本部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擬具《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為此行政院多次召開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於今日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相關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時效及從新規定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

法務部說明,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其次為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法務部表示,為強化社會安全網,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配合此新制,明定修法前已裁定監護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之適用原則,以利制度順利銜接與落實。此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刑法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相關規定,感化教育另由專法加以規範,使兒少處遇機制更符合法治與人權保障原則。

第三是刪除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偽(變)造公文書罪刑度,法物部表示,考量特種文書之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殊無適用較低刑度處罰之必要,刪除《刑法》第212條規定,回歸適用一般公私文書之規定。又為避免個案情輕法重,刪除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下限規定,以利法院妥適量刑。

第四是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故配合上開判決意旨修正,以衡平言論自由與公權力之行使。

第五為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要件及刑度,法務部說,鑑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本章之罪者,侵害人民之名譽及信用甚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是類犯罪。另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攸關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之訴訟權利、社會安全網之健全,及回應憲法判決意旨,以維護人民權益。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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