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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邏輯謬誤與越權審判:支聯會案中法理與程序的中共專制工具化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 邵江
(左起)前香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等被當局控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AI圖)

2026年9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原訴法庭)對支聯會案(案件編號:HCCC155/2022)宣判。 法庭在裁決中採納控方的檢控主張,認定被告通過“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與表達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挑起受眾對中共的敵意,並裁定此類言論構成《香港國安法》下的“非法手段”(《裁決理由書》第461–476、491段。下文引述內容主要出自《裁決理由書》,僅標明段落; 引述其他文件將註明名稱及段落)。

然而,這一判決在實體法理邏輯上出現了自相矛盾,同時在審判程序上存在越權與實質質證缺失,體現了香港司法程序被重塑為中共專制工具的過程。

一、 控方兩大指控基礎的自相矛盾與邏輯謬誤

原訴法庭說明控方在中段陳詞才首次澄清對支聯會案指控來自兩個替代基礎: (1)根據《憲法》序言及第1條,中共領導地位不可合法修改; 全國人大依《憲法》第62及64條亦無權修改,故不存在合法結束中共領導的途徑(“基礎一”); 或 (2)即使《憲法》第1條可合法修改,被告倡議的“結束一黨專政”並非倡議修憲,而是有意煽動他人以違憲或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共領導(” 基礎二“)(142)。

控方的“基礎一”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 2018年《憲法》第二條明文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法定修憲權。如果將中共的領導地位設定為連“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的人民以及最高權力機關按法定程序都絕不可修改的絕對存在,實質上就是否認了“主權在民”的憲法基石。針對控方的“基礎一”,原訴法庭在裁決中指出《憲法》曾多次修訂,因而未直接採納控方所謂「憲法不可修改」的說辭,同時對控方的“基礎一”,“即使全國人大按程序修憲也無權修改中共領導地位”,表達了“不宜輕斷”(143)。

然而,原訴法庭隨後採納「基礎二」(即認定被告以違憲非法手段顛覆)作為定罪依據,這構成了前後邏輯自相矛盾。 判定“結束一黨專政”這一手段屬於“違憲及不合法”的唯一法理前提,恰恰是已被法庭拒絕且承認無權裁斷的“基礎一” (即假定中共領導絕對不可變更)。 法庭一方面宣稱無權裁斷“基礎一”,另一方面卻全盤套用“基礎一”的衍生假設來認定“基礎二” 成立(145–146,491),暴露出裁判邏輯上的荒謬。

二、 抹殺修憲努力:“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絕非“非法手段”

控方宣稱本案證據清楚顯示各被告從未推動國家修憲(132),這完全是歪曲事實。支聯會成員包括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均為《零八憲章》的簽署者,因認同其理念與支聯會一致而廣泛傳播。《零八憲章》的第一條即明確主張修改憲法。當局封鎖《零八憲章》的傳播、拘押簽署人,並將起草者劉曉波關押致死。

《就第四被告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裁決理由書》第16(3)段中所列舉的所謂“非法手段”,僅為支聯會組織六四集會等、發布刊物(如《港支聯通訊》)、運營六四紀念館及接受採訪發表言論等公開倡導“結束一黨專政”活動。 支聯會之所以選擇公共倡導,是因為當局取消了支聯會成員的回鄉證,中共中央機構拒絕溝通,香港前特首、人大代表及中聯辦官員亦拒絕轉達修憲要求。在官方政治管道被封鎖的情況下,公民通過言論與集會表達修憲訴求絕非「非法手段」(145–146,491)。

控方將「民主或六四」定性為「負面內容」(《裁決理由書》第 9 段),而所謂的「負面內容」,實指八九民運的主張與六四屠殺的真相(見《黨天下凌駕於主權在民:原訴法庭對支聯會定罪分析》)。控方的這一定性,完全背書了中共官方的敘事。原訴法庭雖承認紀念六四的集會合法,卻依然裁定「被告利用六四事件及針對國家的言論挑起受眾對中共敵意」(第 491.7 段),將八九民運和六四屠殺的歷史事實與所謂的「煽動」混為一談。法庭在未經任何事實調查的情況下,便將受眾對中共當局的「敵意」全盤歸咎於支聯會的言論;這完全忽略了社會不滿的根源是中共自身的暴行與制度性壓迫的一黨專政,責任在於「負面內容或事件」的製造者,而非傳播與揭露事實真相的人。

三、 越權釋憲與關鍵質證程序的缺失

支聯會案中《定罪裁決理由書》第54段和第143段,原訴法庭明確承認並無解釋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法定權力,卻仍徑自斷章取義從文本中抽取所謂的“字面含義及上文下理”進行解釋裁決,將“結束一黨專政”的表達解釋為“顛覆國家政權”,構成了明顯的越權裁判與自我矛盾。

2018年《憲法》第二條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與支聯會綱領中“結束一黨專政”所體現的主權在民原則完全一致。 在《憲法》文本中,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與第二條“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之間何者具有優先效力,尚無解釋; 而公民行使表達與集會權利是否必須以預先獲得中共許可為前提,也缺乏明確辨析和質證。

因此,控方與法庭在審訊中缺失了傳喚關鍵證人出庭釋憲的程序。按照現行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憲法解釋權,法庭理應傳喚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出庭說明。進而言之,官方記錄顯示2018年修憲的主導者為中共十九屆政治局,其中包括目前仍留任政治局常委的三人:習近平自2012年起集黨政軍最高權力於一身並主導2018年修憲,趙樂際為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王滬寧為2018年憲法修改小組副組長。 法庭必須傳喚上述關鍵人員出庭接受質證。 對憲法條文及其基本原則進行法庭質證與辯論。這是審理所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件不可或缺的內容和程序。缺失這一關鍵程序的審判,就剝奪了被告獲得公正審訊的權利。

《黨天下凌駕於主權在民:原訴法庭對支聯會定罪分析》解析了針對支聯會的法律鎮壓充斥著「黨天下」的邏輯:將缺乏民意定期授權的中共及其領導權,凌駕於「主權在民」的原則之上,以此背書中共對權力的絕對壟斷。本篇則進一步剖析,控方的檢控邏輯自相矛盾、扭曲事實且捏造罪名;其論證既缺乏實體法理依據,亦缺失關鍵的質證程序。這是一場越俎代庖解釋憲法、毫無基本公正要素的政治審判。鑑於公訴書與裁決理由書所列控罪均不構成任何犯罪事實,對支聯會及其成員的所有指控與定罪必須全部撤銷,當局亦須立即無條件釋放李卓人、何俊仁與鄒幸彤。

延伸閱讀

黨天下凌駕於主權在民:原訴法庭對支聯會定罪之分析

作者》邵江 1966年出生。北大數學系期間,是北大「民主沙龍」主要成員,八九民運爆發後成為北高聯常委,「六四」後被捕入獄十七個月。1997年輾轉流亡海外。為英國威斯敏斯特大學政治學博士,現居英國倫敦。2017年曾來台在中研院擔任訪問學者。是「華維藏團結會」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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