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得退出健保資料利用、擅用可重罰1千萬 今起施行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會去年12月三讀通過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經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最重可處1000萬元罰鍰,取得資料應予銷毀。行政院公告,自今(10)日起施行。
許多政府單位、醫院、學術機構會將健保資料用於研究,但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判定違憲,應於3年內修法。行政院去年5月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立法院於12月三讀。
根據新法,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公共利益、改善健康不平等等目的為限,且申請不得為商業使用,申請者以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於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為限。
關於民眾退出權規範,新法規定,新法施行起30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眾可於30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於期間內退出,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後續民眾仍可請求退出。
條文明定,若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1年內,不准其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應予銷毀。
此外,有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罪,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從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加重其刑1/2,未遂犯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