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三讀通過 婦團批限縮保護範圍、施行有疑慮
「跟蹤騷擾防制法」今三讀通過,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5年徒刑;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但婦團指出,此法限縮保護範圍,包括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等,恐怕未能周延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及人民的身心安全。
從去年底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強擄殺害,到今年4月的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擄殺,因兇嫌犯前都有跟蹤行為,也讓歷經多年倡議的跟騷法再度受重視,進而在今天三讀通過。
長期推動跟騷立法的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勵馨基金會、蘭馨婦幼中心、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發表聯合聲明指出,婦團自2011年起倡議立法,經漫長努力與等待,感謝朝野各黨將跟騷法列為優先法案及協助立法推進。
不過,聲明也指出,雖高度肯定跟騷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防治推動小組」、「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但也有部分內容令人感到遺憾,讓婦團擔憂此法在施行上恐有疑慮,未能周延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及人民的身心安全。
聲明進一步表示,法案部分重要關鍵內容仍被行政與立法單位忽視,包括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
對此,聲明批評,行政部門在討論過程一味地堅持己見,限縮保護範圍,且無視被害者聲請保護令的權益,令人深感遺憾與不解。
聲明表示,主管機關應就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明確定義行為範圍,且應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不應僅限於動機判斷,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的傷害,徹底檢討跟騷法與「性騷三法」定義之間的相異性,避免定義失於狹義,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
此外,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缺口,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兩年內,檢討因上開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修正方向。
除建議主管機關應立即規劃、研擬跟騷法施行後的相關規範與配套措施,聲明也呼籲行政機關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完善法制,有助跟騷法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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