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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前駐中代表替中國情治刺探機密 高院判6月、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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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1月20日13:22 • 發布於 01月20日13:03 • 上報快訊/徐瑋璐
長榮航空前駐中國代表喬思齊,涉嫌替中國情治單位刺探陸委會機密資料並行賄官員,今遭高院判刑6個月。示意圖。(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長榮航空前駐中國代表喬思齊,被控在2012年至2014年間,替中國情治單位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官員刺探、蒐集屬於公務機密的委外研究資料,並曾試圖以10萬元現金行賄,但遭對方拒絕。高檢署去年10月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0日 )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人民幣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喬思齊在擔任長榮航空駐中國代表期間,疑遭中國情治單位吸收,進而向陸委會一名楊姓官員打聽並蒐集兩岸直航委外研究案等相關資料,並試圖代為轉交10萬元現金作為酬謝,但楊姓官員當場拒絕,未讓行賄得逞。

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安站通報後,由高檢署指揮偵辦,檢方去年10月依「為中國地區機構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發展組織未遂」及「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等3項罪嫌起訴喬男。

由於涉及《國家安全法》,依法由高等法院一審審理。高院認定,喬男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依修正前《國家安全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高院指出,喬男明知楊姓官員任職於陸委會,能接觸中國政策研究、綜合規劃及情勢研判等機密資料,也清楚中國為敵對勢力,不得替其刺探、蒐集公務秘密或發展組織,卻仍配合對方進行情蒐與滲透行為。

考量喬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因官員警覺未造成國家安全實際損害,並綜合《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素,高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依法易服社會勞動)、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其持有的人民幣3萬元。(責任編輯:殷偵維)

(延伸閱讀:黃國昌、黃珊珊等6立委確定2月請辭 立法院公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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