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案5大QA 台糖拒收免通報、食安稽查權責一次看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3日電)中聯問題油案延燒,台糖拒收中聯問題粗膠原油不需要通報,外界質疑只罰下游業者南僑、不罰台糖,甚至食安稽查到底是中央還是地方責任,中央社記者從法規面向整理5大QA一次看。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至於通報義務,則在同法第7條第5項規定,當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才應該立刻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Q:為何台糖拒收中聯問題粗膠原油不需要通報?
A: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今天晚間向媒體說明,台糖拒收的中聯粗膠原油是未精煉粗油半成品,無法供人食用,不符合食品定義。雖粗膠原油是可能投入生產的原料,但台糖依據合約拒收苯駢芘超標者,該批粗膠原油未進入產線,就不屬於產品定義,不具通報義務。
Q:同樣是發現中聯供貨有疑慮的下游業者,為何只罰南僑、不罰台糖?
A:王德原指出,假設台糖當初未拒收,而是在收貨後,才發現粗膠原油異常,台糖就具通報責任。這就是中聯案事件裡,台糖與同樣是下游業者的南僑,兩者差異之處,南僑從中聯購入的油品已經進入加工產線、做成產品,發現異常卻未主動通報,就違反通報義務。
Q:粗膠原油有問題,為什麼中聯應通報、台糖不用?
A:王德原說,對於中聯而言,黃豆是原料,粗膠原油是中聯作為食品業者的產品,若被下游業者通知有苯駢芘異常風險,依食安法應主動通報;對台糖而言,粗膠原油異常並非台糖的產品發生問題,是否需要承擔企業責任通報,將交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的衛生局調查與認定。
Q:為什麼蘇丹紅辣椒粉是原料有危害需通報?
A:至於外界所指過去食藥署處理蘇丹紅食安事件,要求食品業者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通報主管機關。王德原解釋,辣椒粉同時是原料也是食品,但苯駢芘衛生標準適用對象必須可直接供人食用、或可直接作為食品加工用的食品,粗膠原油並不符合。
Q:食安稽查到底是中央還是地方責任?
A:王德原重申,依食安法第41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負有進入食品製造場所執行現場稽查、抽驗等職責,以確保食品符合食安規定。因此,食品稽查與抽驗原本就是地方衛生機關依法應執行的法定業務。
王德原再次強調,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可執行稽查工作,中央執行專案多屬跨縣市、全國性專案,如區管中心每年都會規劃數十項專案,如即食食品、食用油脂工廠、肉品工廠等不同類別查核;至於地方政府,依轄區產業特性執行稽查工作。
王德原舉例說明,如宜蘭縣可能較著重水產品業者,西南部的部分縣市則可能以肉品產業為重點。各地方衛生局本來就有責任針對轄區內食品業者辦理例行性稽查,除了配合中央專案外,也應依法執行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業務。
王德原說,中央可執行中央專案,地方也可依法執行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兩者並非互相排斥,而是分工合作。無論中央專案如何規劃,都不影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法所負有的權責,中央從未禁止或限制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執行抽樣、檢驗及相關稽查工作。(編輯:李亨山)1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