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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拿3億股票反背5千萬遺產 政院拍板遺贈稅修法

EBC 東森新聞

發布於 2小時前

行政院今(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曾將財產贈與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該筆財產仍要併入遺產課稅,但相關稅額將由實際取得財產的受贈人負擔,不再讓其他繼承人共同買單。

這次修法源自憲法法庭於113年間的違憲判決。實務上曾發生配偶獲贈價值超過3億元股票後拋棄繼承,未取得股票的另一名繼承人,卻被課徵5735萬餘元遺產稅,甚至超過實際繼承的財產價值,最終被判違反平等權及財產權。

擅長家族家事糾紛的律師黃柏榮表示,這次修法方向值得肯定,過去制度已遭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若草案順利通過,讓稅負回歸實際取得財產的受贈人,將使遺產稅制度更加公平。

「大老婆」拿3億股票 遺產稅卻由別人承擔

這次修法源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一名陳姓男子在過世前約一年半,將市值逾3億元的公司股票贈與配偶;陳男死亡後,配偶與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另一名年僅6歲的非婚生女兒因此成為唯一繼承人。

依照原有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批股票雖已由配偶取得,女童並未繼承,卻因成為唯一繼承人。國稅局核定遺產淨額約3億2435萬元,最後須繳納5735萬餘元遺產稅,稅額甚至超過她實際取得遺產的價值。

由於案件呈現配偶先取得大筆贈與,其他繼承人卻須承擔稅負的極端結果,因此被外界以「大老婆條款」。憲法法庭認定,原有制度未合理區分受贈人與其他繼承人的稅負,違反平等原則,也可能侵害繼承人的財產權,最後判定違憲,並要求相關機關限期完成修法。

黃柏榮:誰取得財產、誰負擔稅款

黃柏榮指出,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目的是防止被繼承人在生前短期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這項制度本身具有合理目的。

他認為真正的問題在於,舊制沒有明確區分稅負負擔人,一律由繼承人負擔,讓沒有取得贈與財產的繼承人,替提早取得財產之人負擔繳稅義務。

黃柏榮表示,修法後依受贈財產比例計算稅額,再由受贈人負擔,符合「誰取得財產、誰負擔相關稅款」的原則,也能回應憲法法庭對平等權與財產權的要求,讓遺產稅更為公平。

財政部試算5000萬遺產 分別開立稅單

財政部也以一家四口為例,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包括配偶及2名子女,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其中包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1000萬元,以及其他遺產4000萬元。

假設全案應繳遺產稅為200萬元,修法前由配偶及2名子女共同擔任納稅義務人,原則上只會收到一張200萬元的遺產稅繳款書。

修法後則按照受贈財產與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分別計算稅額、開立稅單。

配偶受贈1000萬元部分

2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40萬元

這40萬元屬於擬制遺產產生的稅額,由取得1000萬元財產的配偶負擔。

其餘遺產4000萬元部分

2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160萬元

其餘160萬元遺產稅,則由配偶及2名子女共同負擔。

換句話說,修法不是免除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的遺產稅,而是重新分配稅負,避免未取得該筆財產的繼承人代替受贈人繳稅。草案也規定,受贈人的繳稅責任以受贈財產為限,不會無限承擔超過所取得財產價值的稅務責任。

遺產稅未滿30萬 也能申請分期

修正草案也刪除遺產稅及贈與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的限制。

修法後,稅額即使未滿30萬元,只要符合繳納困難等條件,也能申請分期,降低納稅人一次籌措現金的壓力。

繼承人也可透過多數決,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不必等待所有繼承人一致同意。但受贈人若要以其他遺產抵繳自己應負擔的擬制遺產稅,仍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財政部表示,修法可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受贈人的財產權,同時維護租稅公平。不過,草案仍須送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並公布後才會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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