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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最後一號解釋!國家應補償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12月24日20:09 • 發布於 2021年12月24日09:42

新北市土城普安堂座落在慈祐宮的土地上,官司敗訴後一度被拆除,最後由新北市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慈祐宮不服對新北市府提行政訴訟也確定敗訴,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第813號解釋,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的補償,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機關應自解釋公布後2年內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第2項「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100條第1項「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大法官認為,若建物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則土地所有人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受到限制,其性質屬於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財產權受到損失、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但文資法第99條第2項僅就歷史建築的土地得在50%範圍內減徵地價稅,第100條第1項規定因繼承而移轉者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只是具體呈現量能課稅原則,或稅捐優惠性質,難認是「相當之補償」,因此應依解釋意旨修正文資法。

另文資法第9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在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認為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而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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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左)和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說明釋字第810號解釋。記者林孟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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