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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文資鄉愿的悲哀2/文資法條明擺眼前 蔣市府錯誤引用解讀惹議

鏡週刊

更新於 2025年06月06日09:59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6日09:58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最後慘遭輾平的洲美聚落。(蕭文杰提供)

文化部(前文建會)曾於2002年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歷史建築普查作業,歷年來進行古蹟或歷史建築普查或清查之建造物,若經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第12條列冊追蹤,主管機關自得本職權,依據文資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辦理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

惟倘遇所有權人欲逕行拆除或有其他破壞、買賣等行為之緊急情形,致建造物有滅失或減損之虞時,主管機關應立即依上開規定,辦理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以符合「列冊追蹤」精神,並達到保護文化資產的目的。

關於洲美街包括汾陽居在內等多棟古厝建築,2018年擔任台北市文化局副局長的田瑋曾於112次文資會表示,2005年列冊追蹤,經管道查證除了汾陽居(原住址洲美街61巷7號)與洲美街129巷10號列冊之外,尚有洲美街280號、洲美街254巷6號堂號「郭順發」之民宅。

汾陽居古厝最後僅剩下牌匾。(蕭文杰提供)

2009年洲美聚落實施區段徵收,成為公有土地,面臨全區開發,依據2016《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再依據2017年7月27日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5條:「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也就是要進行洲美聚落的開發,必須有全區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供文資委員參酌及文資審議,有關洲美聚落內的相關列冊之建築也是依法應公開而未公開,並非如蔡詩萍所言可以不公開,依照上述法令,台北市文化局已經是怠惰市政,違法在先。

蕭文杰認為,區段徵收案的開發案,等同洲美聚落內相關列冊追蹤建物「遇有緊急情況」。依據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20條:「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

但是,北市文化局在2018年之前,不曾主動將列冊追蹤列入「暫定古蹟」,直到居民提報文化資產進入審議程序之後。這顯然是應作為而不作為,危害文化資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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