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世宏專欄》把「成癮設計」告上法庭:洛杉磯首場社群媒體審判的意義
洛杉磯高等法院正在進行一場審判,表面上是19歲女性K.G.M.(姓名縮寫) 的個案,但實質上可能對整個社群媒體產業產生巨大衝擊。這是第一個有關「社群媒體成癮」的指標性案件,一旦陪審團認同將受害者與平台的產品設計連結起來,後續的集體訴訟潮可能將全面翻轉社群媒體產業的風險結構。
更重要的是,這不只是金錢賠償的法庭攻防,也是一場關於「平台究竟是言論載具,還是危險產品」的辯論。
不只內容,問題在「設計」!
傳統上,平台公司最擅長把所有爭議都推給「第三方內容」:你看到什麼、你信了什麼、你被誰影響了什麼。如此一來,平台便能躲進《通訊傳播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款(Section 230)的庇護傘下,主張自己不需為使用者言論(內容)負責。但 K.G.M. 案最突出的挑戰在於,它要陪審團看的不是貼文內容,而是使用社群媒體而「欲罷不能」這件事是如何被設計出來的。無限滑動(infinite scroll)、自動播放(autoplay)、個人化推薦演算法(personalized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s)、以互動率為核心的預設值與介面無摩擦設計(frictionless design),究竟是中性的工具,還是可預見、可擴張、可計算的「成癮工程」?
從免責到究責的關鍵轉向
真正讓科技公司緊張的,是法院開始認真處理「行為」(conduct)與「內容」(content)的界線。加州法院法官 卡羅琳·庫爾(Carolyn B. Kuhl) 已拒絕以230條款與第一修正案在法律層次上直接封殺本案,並保留給陪審團判斷:傷害究竟主要源自內容,還是源自設計。這種作法的重大意義在於,它把平台從「出版者免責的例外狀態」拉回到社會與市場的一般常識:如果一家公司明知某些設計會引發重大風險,仍以營收與參與度為先,是否就應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與警示義務?
工程師自嘲「我們就是推毒者」
這類案件往往不會靠抽象的道德控訴致勝,而是靠證據改變陪審團的直覺。被解封的內部文件顯示,陪審團看到的是工程師在訊息裡說「IG是個毒品」(IG is a drug)、「我們就是推毒者」(we’re basically pushers)。這個事實讓「我們不知道」這句公關話術失效,也讓「一切都是使用者自行選擇」的辯護顯得蒼白無力。既然企業內部早已預見危害,平台即不再如過去那樣得以豁免責任。
社群平台是否會在司法判決中成為下一個煙草產業,取決於司法能否把「注意力經濟」拆解成一組可被審查的工程決策,並把這些決策與兒少心理健康、強迫性使用(compulsive use)等後果連結起來。
美國律師凱莉.戈德堡(Carrie Goldberg)在分享她十多年來的訴訟經驗時指出:與其陷在內容責任泥沼,不如把案件鎖定在「特定功能如何造成特定危害」的技術細節上,並且聚焦在產品責任或設計缺陷。這樣的訴訟策略,不必先推倒230條款的效力,即有機會讓法官肯認一個關鍵事實:平台的作為並非「發表或編輯言論」,而是「推出一種可預見風險的產品」。這也解釋了為何同類訴訟能從兒少成癮一路延伸到影像性暴力、深偽(deepfake)與其他平台危害:當平台已經把風險內建在產品設計之中,問責的重點就不該永遠只停留在內容層次。
把「預設值」與「推薦系統」納入治理
台灣談平台治理時,最容易聚焦在內容管制:假訊息要不要下架、詐騙廣告怎麼抓、仇恨言論如何界定。這些固然重要,但若治理只停在內容,我們就會被平台帶進它最熟悉的戰場:言論自由、技術中立、使用者責任自負。洛杉磯這起法庭訴訟提醒我們,另一條更能刺中商業模式的路徑,是把治理焦點轉向設計:兒少預設值應否更嚴格、無限滑動的產品設計是否必須調整、推薦系統是否需要可受稽核的風險評估與透明義務。當監理者能談「產品設計」而非只談「內容好壞」,才可能對平台形成真正的制度約束。
最後,洛杉磯法院未必能在短期內改寫整個科技產業的法律現實,甚至可能在後續上訴過程中被重新限縮。但它已經完成了一件重要的事,也就是讓我們不再天真地接受「演算法只是自然現象」。演算法是大型科技平台企業下的刻意選擇,也必然伴隨著相應責任。台灣若要把兒少保護、心理健康與民主韌性放在同一張政策地圖上,就不能只問「平台上有什麼內容」,而必須追問「平台為何這樣設計」。當「欲罷不能(停不下來)」的設計被內建於產品本身,公共治理也必須學會用法律制度對它按下暫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