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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 這樣課徵遺產稅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台北國稅局說明,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課稅,已修法由「受贈人」按比率負擔稅額。(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總統於9月11日修正公;「遺贈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的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即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課稅,由「受贈人」按比率負擔稅額,以確保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租稅公平。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修法前該併入計算的遺產稅額,由全體繼承人負擔,易生爭議;此次修法增訂特定親屬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率負擔遺產稅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子女乙君、丙君2人,並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長孫丁君(非繼承人,為丙之子)200萬元,另遺有其他遺產3800萬元,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修法前,全案應納稅額200萬元,由全體繼承人(乙君、丙君)為納稅義務人共同負擔,受贈人(丁君)無須負擔遺產稅。

不過,修法後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率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率,分別計算受贈人及全體繼承人應負擔稅額,因此,丁君應負擔稅額10萬元〔200萬×(200萬/4000萬)〕;全體繼承人(乙君、丙君)應共同負擔稅額190萬元〔200萬×(3800萬/4000萬)〕。

台北國稅局提醒,此次修法明確劃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受贈財產的特定親屬與繼承人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稅法規定。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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