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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托嬰中心不當對待 嚴查重罰絕不輕縱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5月13日09:22 • 發布於 05月13日09:22
廖靜芝嚴正表示「絕不容許知法犯法!」主動稽查揭露托嬰中心不當對待,聯繫家長說明。(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豐原區某間托嬰中心一名離職托育人員,涉嫌在三月份任職期間,對多名幼兒有常態性的不恰當動作,包含惡意搖晃、拍打額頭、拉扯拖行等行為。社會局局長廖靜芝十三日嚴正表示「絕不容許知法犯法!」社會局主動稽查揭露托嬰中心不當對待,聯繫家長說明,後續擴大調查,嚴查重罰絕不輕縱,追究托嬰中心管理疏失和延遲通報的責任。

廖靜芝說明,社會局四月二十五日無預警稽查托嬰中心,該中心負責人告知一名托育人員對孩子有不當行為,距離案發日相隔近一個半月,該名人員已離職。稽查人員要求該中心通報,提供案發日前後共三十天監視錄影畫面。社會局徹查受害幼兒人數,主動聯繫家長,說明案件處理程序,提供關心與協助。幼童狀況還算穩定,七人持續在該托嬰中心照顧,一人已停托。

社會局與教育局清查台中市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與幼兒園系統,目前沒有該名托育人員在幼教機構任職的資訊。該名托育人員涉及違反兒少權法第四十九條,可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緩,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依兒少權法八十一條規定,審酌情節嚴重程度,予以一定期限不得擔任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

托嬰中心有無延遲通報,社會局一併追究,若查證屬實,可依兒少權法第五十三條處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緩。另外,托嬰中心如涉及管理疏失,可依兒少權法第八十三條,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若情節嚴重,得命其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終止準公共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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