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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才1個月又酒駕 3犯男「要關5個月」急求情被打臉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4月09日04:06 • 發布於 04月09日04:03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茂(化名)在第2次酒駕判刑確定之後,緩刑開始大約1個月竟再次酒駕,因此面臨5個月刑期,但他打出悲情牌求情,希望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本案檢察官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最終裁定駁回。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在本案發生之前,已有2次酒駕被查獲的紀錄,第1次獲得緩起訴處分,第2次獲得緩刑,沒想到就在緩刑開始大約1個月,他竟再度酒駕(第3次,也就是本案),因而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

案件送交桃園地檢署執行,檢察官認為阿茂已是酒駕3犯,而且還是在飲酒後大約1個小時就駕車上路,他明知不能酒駕,卻毫無悔改之心,若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所以不同意讓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阿茂強調,他是家中的生活支柱,上有父母、下有幼兒需要扶養,不能沒有收入,所以還是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經查,阿茂確實是在第2次酒駕判決確定後不到1個月再犯,可見前案經驗對他沒有特別預防的功能,易刑處分顯然難以收矯正之效,更無法維持法秩序。

法官表示,阿茂的主張並非檢察官審酌准否易科罰金的必要條件,況且他如果真的這麼重視家庭,對於自己的生活行為應當更加拘束,他卻直到本案發生、判決確定需要入監服刑後,才就診治療酒精使用相關疾患。

法官指出,本案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已經給予阿茂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最終認定阿茂的主張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喝酒不開車;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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