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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丟手槍卻買空氣槍「以假亂真」 海陸新訓中心指揮官、營長下場慘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7月30日11:02 • 發布於 2024年07月30日11:02

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教育召集整備期間弄丟一把45手槍,而時任指揮官潘東昇默許時任營長林家葳集資購買仿真空氣槍「以假亂真」,潘、林被監察院認為違失情節重大而彈劾,懲戒法院今判決潘、林均休職6個月,可上訴。

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第二營2022年2月7日至3月4日,在勾踐營區執行教召前的任務整備,教育班長鄭翔升接獲指示送交一把45手槍到另一教召場地給綜管科長、彈藥官測試手槍與槍套是否吻合,未料測試後手槍卻遺失。

2022年3月4日晚間7時許,士官長清點武器發現短少,立即向值星官通報,並轉知時任新訓中心第二營中校營長林家葳,林指示全營軍士官幹部搜尋,仍遍尋無著;依規定,林應在半小時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但他卻不傳達、報告,直到同年3月20日時任新訓中心上校指揮官潘東昇得知此事,林才報告,而潘最終也未依規定辦理,同樣未向上通報。

林家葳和4名連長共同集資在生存遊戲店購買4把仿真槍,再由林選定其中一把空氣槍,磨掉空氣槍滑套上的標語,再在槍枝上鑽刻裝備序號「No399880」,最後放入新訓中心第二營槍櫃內分儲箱魚目混珠。

監察院認為潘東昇、林家葳嚴重斲傷國軍形象,且違失情節重大,依法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指出,潘、林被檢察官起訴後,法院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罪,分別判林1年4月徒刑,並緩刑2年確定;潘東昇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宣告緩刑2年定讞,可認定2人確實有違失事實。

懲戒法院認為,潘東昇、林家葳有義務將45手槍遺失一事向上級報告,卻違反軍風紀規定,未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2人怠於執行職務,疏未善盡監督查核之責,導致所屬人員未依械彈管理要綱相關規定領用、保管及登記、歸還槍枝,而使45手槍遺失,確實有監督查核的違失。

判決指出,潘東昇、林家葳犯後文過飾非、掩耳盜鈴、魚目混珠,結構性舞弊,已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導致公眾喪失對政府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審酌潘、林坦承犯行,判決各休職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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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陸戰隊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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