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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雙重戶籍說 李貞秀:88年已除籍、去年僅申請證明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2月13日08:38 • 發布於 02月13日06:58
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表示,去年她申請的是「證明文件」,並不是去年才「辦理除籍」。(記者李文馨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未放棄中國國籍引發爭議,同時也涉違反兩岸條例規定,不具備參選資格。民眾黨團今天下午在陸委會前召開記者會,李貞秀表示,民國88年,她依法獲准在台灣定居、設立戶籍,正式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同時註銷在大陸湖南的戶籍;她強調,去年她申請的是「證明文件」,並不是去年才「辦理除籍」。

民眾黨團今天下午在行政院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前召開「民進黨停止追殺陸配為新住民站出來」記者會,針對內政部、陸委會對李貞秀的國籍、戶籍爭議表達立場,出席人員包含黨團幹事長邱慧洳、立委陳昭姿、李貞秀。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昨表示,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兩岸單一戶籍制」,台灣人民不能在中國設籍或領取中國護照,2004年兩岸條例修正後,必須在6個月內放棄中國戶籍,才能不失去台灣身分,要檢視李當年有無繳交除籍證明。對於李是否具有參選資格?邱強調,李貞秀是2025年才放棄中國戶籍,如果同時有台灣戶籍,也保有中國的戶籍,參選資格有問題。

李貞秀表示,民國82年,她因為婚姻來到台灣,民國88年,她依法獲准在台灣定居、設立戶籍,正式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同時註銷在大陸湖南的戶籍,所有程序完全依照中華民國當時的法律執行;民國93年,兩岸條例修正實施「單一戶籍制」。她說,事實上,在此之前,她早就已經沒有大陸戶籍,往來兩岸唯一的證件只有台胞證。

李貞秀指出,內政部去年突然發函,要求早期來台的陸配補繳放棄喪失原籍證明,雖然政府早年的行政疏失,成本不應該由陸配承擔,但她還是第一時間委託父親在湖南辦理補充證明。證明文件清楚顯示,她於民國93年前已經完成戶籍註銷,這份證明也經由海基會完成認證、繳交移民署。

李貞秀說,極其荒謬的是,若照陸委會主委的最新說法,去年全台灣有1萬1868名陸配補件,「難道所有人在台灣的年資都要從去年開始重新計算嗎?我們過去投票算不算違法?擔任公職算不算違法?我們生兒育女、增產報國、工作繳稅,所盡的國民義務又算什麼?」

她強調,去年她申請的是「證明文件」,並不是去年才「辦理除籍」,這兩件事差非常多。去年拿到的除籍證明,只為證明她民國88年已經除籍,並不是民國114年才開始除籍,這一點不能被混淆。

邱慧洳表示,新法時代有新法時代法律的適用,舊法時代有舊法時代法律的適用。李貞秀就是舊法時代的人民,她當時依照舊法時代的法律,她已經註銷戶籍了,不應該用新法時代的法律去為難她,否則就是「拿清朝的劍去斬明朝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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