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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酒駕遭逮喊「我偷渡入境」遭判刑驅逐 法官揪出貓膩判無罪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2月11日03:20 • 蕭宥彤

一名印尼籍男子小蘇(化名)因酒駕遭逮,但他自認身分不法,警詢時竟爆料多年前從美國搭船「偷渡來台」,一審被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判3月徒刑。沒想到,案件上訴至二審出現逆轉,移民署查證後驚覺,小蘇根本是合法入境的正規漁工,當初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合議庭日前撤銷原判,改判他無罪。

判決指出,小蘇於2025年11月8日在彰化酒駕被逮,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克。當警察盤查身分時,由於他身上沒有護照,竟慌張表示自己於2019年先搭機至美國某處,再從該處搭船偷渡抵達高雄港上岸。

全案經彰化縣警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檢方也順理成章將小蘇依法起訴。法院一審依未經許可入國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並令刑滿驅逐出境。

檢察官提起上訴,彰化地院合議庭重新調查發現,移民署彰化專勤隊在原審判決後重新比對資料,驚覺小蘇根本不是黑戶。證據顯示,他於2020年1月持核發的正式簽證,依屏東縣政府函文以「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的身分從東港合法入境。

面對訊問,小蘇才透露「我是透過船長幫我以船員名義申請來台,我的護照是船長幫我保管,我不知道我有沒有簽證」。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的唯一證據,雖然小蘇口口聲聲稱自己是偷渡入境,但事實證明他持有合法簽證。法官強調,即便他逾期居留90天,那也僅屬於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的行政問題,最終認定其行為與「未經許可入國」的構成要件不符,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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