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之狼」聲請再審遭駁回...仍維持死刑 高院裁定書揭理由
曾犯下震驚社會連續強盜、性侵後殺人的「中山之狼」死囚徐偉展,以死刑量刑未考量教化可能性及在監身心狀況變化為由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日前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全部駁回。高院指出,再審制度是排除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違誤,而非檢討量刑,徐偉展沒有提出影響犯罪事實的新證據,聲請理由與再審要件不符。全案維持原確定死刑判決。
高院指出,徐偉展因強盜殺人案,先前經高院判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於2011年3月17日駁回上訴確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原則上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因此本案由高院受理審查。
裁定指出,再審屬非常救濟程序,目的在排除確定判決對犯罪事實認定的錯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必須足以使案件可能改判無罪、免訴、免刑,或改認定為較輕罪名,而非僅涉及量刑輕重問題,若僅涉及刑罰權如何行使,如是否減輕刑度、有教化可能性等,原則上仍屬量刑審酌範圍,不在再審救濟制度核心。
徐偉展聲請主張,刑訴法420條修法已放寬再審門檻,且結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及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死刑案件量刑應嚴格審查罪刑相當性、教化可能性及是否屬最嚴重犯罪情節。
徐並主張,自1997年羈押至今已逾28年,期間參與矯正教化,整體身心狀況及教化可能性均已與當年審理時不同,應屬新事實,足以構成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
此外,徐偉展也請求法院調閱在監輔導紀錄、接見紀錄、表現資料及醫療紀錄,並指出自己因中風影響聽覺及語言表達能力,希望藉此證明身心狀況改變及教化可能性。
不過高院認為,徐偉展主張本質上仍是對原判決量刑結果提出爭執,並未提出任何足以影響犯罪事實認定的新證據,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已明確指出,死刑案件若涉及法律適用疑義,原則上應透過非常上訴程序處理,而非再審程序,因此也不能據此作為再審理由。
高院另指出,本案強盜殺人罪並無法律明文規定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事由,亦無符合免刑條件情形,因此無從依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主張再審。
至於聲請調閱在監紀錄及醫療資料部分,高院表示,再審證據調查範圍須受限於是否涉及犯罪事實認定,徐男所請求調閱資料均屬量刑參考事項,與是否成立犯罪無關,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結果,法院無調查必要。
高院強調,再審制度須在法律安定性與個案正義間取得平衡,若全面開放量刑爭議皆可進入再審,將動搖確定判決效力。
本案源於54歲的徐偉展和潘姓表弟(判刑20年定讞)1996年10月10日深夜,在台北市延平北路偷了一台計程車,由徐駕車,潘裝酒醉躺在後座,尋找作案目標。當時徐才2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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