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涉詐助理費17萬 一審判8年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涉嫌以阿姨掛名公費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桃園地院認定朱珍瑤等4人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朱珍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李姓母親及妹妹各判4年6月,李姓阿姨判4年,均可依法上訴。
判決指出,國家編列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是為協助議員處理地方自治立法、問政及選民服務等工作,並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朱珍瑤擔任桃園市議會第2屆議員期間,卻被法院認定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背補助制度原本目的。
本案發生於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31日。依起訴內容,朱珍瑤當選議員後,安排母親及妹妹分別負責總務、出納等工作,另取得李姓阿姨的證件、印章等資料,將阿姨掛名登記為公費助理,向桃園市議會申報聘用。檢方調查指出,李姓阿姨每月申報薪資約3萬至3萬5000元,相關助理費及春節慰勞金入帳後,再由家人提領、轉存,供家族使用。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李姓阿姨掛名擔任公費助理期間,並未實際從事相應工作,也沒有實際掌管為申辦公費助理所開立的台灣銀行帳戶,部分薪資更轉入李姓母親及妹妹的帳戶。法院認為,朱珍瑤所稱阿姨負責的勞務內容,與其他公費助理相比,和所領報酬顯不相當,足認阿姨並未於判決認定期間實際擔任公費助理,且朱珍瑤等人均明知此事。
檢方起訴時曾指出,朱珍瑤辯稱阿姨負責在新北市捷運永寧站發放競選剩餘面紙,不必進入服務處工作,但檢方認為,議員選後安排人員在服務轄區外發放競選面紙,相關說法不足採信。法院則依卷內事證,認定李姓阿姨並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相關被告仍以不實資料申報聘用,犯罪事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定,朱珍瑤等4人均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朱珍瑤利用職務機會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加重其刑;李姓母親、妹妹及阿姨因不具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
量刑方面,法院指出,朱珍瑤身為民意代表,本應廉潔自持、遵法自律,李姓母親及妹妹身為公費助理,也明知補助費的用途,卻為一己私利詐取公費,破壞民意代表清廉形象,也損及其他認真任事的民意代表之社會評價。李姓阿姨明知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仍提供身分證、存摺及提款卡協助犯案,但法院考量她未獲得犯罪所得,認為犯罪情節較輕。
法院另認定,李姓母親犯罪所得112278元、李姓妹妹犯罪所得65000元,均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全案判決朱珍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李姓母親及妹妹各判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李姓阿姨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法院強調,議員助理補助費有特定公共用途,若以人頭掛名方式申領,不僅涉及刑責,也將損害公費制度及民意代表的公信力。
朱珍姚強調自己在地方服務有目共睹,連副業都沒有,「怎麼會去搞有的沒的事情」,會繼續上訴,爭取司法還她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