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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通緝遭收押!前議員參選人蕭立妍被控為郭董行賄...二審仍無罪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9月15日03:27 • 發布於 09月15日03:24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曾代表民進黨參選桃園市議員的蕭立妍,被控以一份200元的代價協助鴻海創辦人郭台銘順利競選總統,收買選民連署書。檢方對蕭女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量處重刑,但一審桃園地院判決蕭女無罪。檢方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15日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處蕭女無罪。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於2023年9月間偵辦郭台銘連署案,查出市議員趙姓候選人、蕭立妍等人涉案情節重大。桃檢於10月間發動數波偵查行動,而蕭女則是提早潛逃至大陸、未經檢方帶回。桃檢對蕭女發布通緝,蕭女於2024年3月6日搭機返台,在桃園機場被查緝到案,檢方複訊後向院方聲請羈押獲准。

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認為蕭女與趙男合謀,先在2023年10月初由蕭女交付500份空白連署書以及5萬元現金,要求趙男找人簽署連署書;隔了10天,雙方又再見面,趙男此次交付138份連署書,蕭女也再交付300份空白連署書。檢方認為蕭女、趙男的作法,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因此分別提起公訴;其中蕭女涉案部分,檢方認為她到案後飾詞狡辯,更企圖以不實事證誤導偵查,且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由桃園地院審理,桃園地院最後認定本案證據不足,因此判決蕭女無罪。檢方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二審於15日宣判,高院也認為檢方提供的罪證不足,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蕭女無罪。由於一二審均無罪,檢方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上訴第三審受限制,可說蕭女幾乎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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