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二級毒品自用 矢口否認轉讓和販售被判22年半重刑
杞姓男子提供或販售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給蔡姓等5名男子,僅承認「在場」,否認提供或販賣毒品,甚至指稱吸毒者是受警方指使誣賴他。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轉讓、販賣、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累犯,判處杞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
判決書指出,杞男民國113年10月間在彰化縣大村鄉台一線附近電子遊藝場,向暱稱「阿猴」之人購買海洛因純質淨重45.81公克、甲基安排他命純質淨重140.38公克,除自己吸食,也轉讓毒品蔡姓等兩名男子,販毒給陳姓等3名男子。
杞男在檢方複訊和地院審理時坦承認識蔡姓等5名男子,指稱蔡男到他住處,看到海洛因就自己拿來加水稀釋注射、林男取得海洛因時他在金門監獄服刑、沒賣毒品給葉男、林男在警詢時藥癮發作而指認他、陳男被警方要求指證他販毒。杞男否認提供提供、販售毒品,除了蔡男翻供,林男等人證稱杞男提供或販售毒品。
彰化地院審酌,杞男正值壯年,漠視法令禁制,為供己施用而購入毒並持有之,數量非微,轉讓甚至販賣毒品以圖不法利益,並審酌杞男始終否認提供或販售毒品,坦承與蔡男等人相處的犯行態度、持有與轉讓、販賣之毒品種類、犯罪動機、素行,兼衡智識程度、務農、經濟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