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301關稅台灣部分商品適用10% 政院:持續爭取最佳利益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宣布,將依《貿易法》第301條款,針對60個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的經濟體加徵關稅。行政院台美經貿工作小組召集人鄭麗君今天(24日)表示,美方給予台灣301調查稅率10%,且不疊加MFN稅率的相對優惠待遇;惟「結構性產能過剩」301調查結果尚未公布,兩項調查完成後仍待美方決定最終稅率,我方將持續爭取維持ART及MOU談判成果。
USTR於本次公布的最終行動措施中,針對美國60個貿易夥伴公布新關稅稅率,其中台灣及歐盟已在ART或與美國的協議承諾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因此獲上限10%稅率不疊加MFN待遇;也就是說,我國目前產品如果關稅低於10%,則301加徵關稅僅補足至MFN與301關稅合計10%;如目前MFN關稅已達10%或10%以上,則不再加徵301關稅。
USTR公告另指出,加拿大、印度、印尼、馬來西亞、墨西哥、英國等17國,因已實施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或已承諾透過ART實施及執行該等禁令、已部分有限執行該等禁令等,為既有稅率加徵10%關稅。至於日本、南韓、瑞士等3國,為12.5%不疊加MFN;中國、新加坡、紐西蘭、菲律賓等其餘國家,則為既有稅率額外加徵12.5%。
鄭麗君對此表示,美方肯認我國在ART中對強迫勞動貨品進口政策所作的承諾,因此給予我國此項301調查稅率為10%且不疊加MFN稅率的相對優惠待遇,以及有特別針對台灣的豁免清單。
鄭麗君指出,然而美方尚未公布「結構性產能過剩」301調查結果,以及兩項301調查皆完成後仍待美方做最終稅率的決定,我方將持續與美方保持密切聯繫,致力維繫我國在ART及MOU談判中獲得的優惠待遇。
本次美方也公告相關豁免與排除項目,主要包括:第一,資訊性材料、捐贈物資、隨身行李;第二,所有依「232條款」課徵關稅的貨品及其零組件。
第三,特定供應鏈與經濟關鍵產品,包括:若加徵關稅可能導致國內供應短缺的原物料、造成整體經濟供應中斷的產品;美國無法以足夠數量自給生產或自其他來源取得的產品;予以豁免能鼓勵台灣、英國、瑞士、馬來西亞、印尼等特定經濟體履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或制定並有效執行進口禁令者的產品;以及加徵關稅無助消除本調查所認定的措施、政策或作法的產品。
有關具體清單細節,台美經貿工作小組將表示,進一步確認後再對外說明台灣實際獲得豁免的各項細節清單相關內容。
台美經貿工作小組強調,美方目前援引《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款自2月24日起對全球課徵150天的10%+MFN暫時性關稅,該條款已於7月24日屆期。各界預判美方先前所啟動的「強迫勞動貨品進口禁令」、「結構性產能過剩」兩項301調查,皆為美方為置換關稅政策法律基礎所進行的程序;美國貿易代表大使葛里爾(Jamieson Greer)曾表示美方將考量各國達成的貿易協議,我方將持續與美方保持密切溝通,確保美方整體決定最終稅率時,給予我國相對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