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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陸資參選…民眾黨前黨工馬治薇今火速入監 最快明年這時候可申請假釋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民眾黨前桃園市黨部發言人馬治薇參選本屆立委時,以情報換中資,最高法院昨依違反反滲透法判2年8月徒刑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桃園地檢署稍早證實,馬治薇今午2時已通知到案隨即入監執行;由於羈押161天可折抵刑期,推算最快可於2027年8月具備申請假釋資格。

最高法院指出,馬治薇於2023年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第11屆立法委員桃園市第一選舉區立委期間,透過他人牽線結識中國人士「冰姐」、「阿浩」,明知對方屬中國方面人員,仍接受對方提供機票、住宿、生活費及參選資金等資助,作為競選經費。

判決指出,馬治薇為取得對方信任,透過管道取得立法院議事處保存的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內容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國安會、國安局、調查局及各部會聯絡窗口,再掃描成電子檔,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中國人士。此外,她也提供國內政治輿情、科技公司設備圖紙及國安相關資訊,並多次前往中國與對方會面,接受資助金額折合新台幣逾百萬元。

全案經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反滲透法等罪嫌起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證據僅足認馬治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8月;檢方及馬治薇均提起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中國屬反滲透法所稱「滲透來源」,馬治薇明知接受中國資助,仍以提供我方資訊換取競選資源,已構成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參與競選」罪。

高院指出,立法委員肩負立法及監督行政權,如受境外敵對勢力資助而參選,足以危害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考量馬治薇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因此改判有期徒刑2年8月,並沒收犯罪所得3萬4322美元。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2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桃園地檢署表示,執行科昨午接獲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通知後,立即辦理後續執行程序,依法製發傳票,通知馬治薇今天下午2時到案。馬治薇依通知準時報到,檢方隨即依法將她解送桃園女子監獄執行,相關程序均依刑事訴訟法及執行規定辦理。

據悉,馬治薇於2024年1月5日遭桃檢羈押,至同年6月13日辯論終結時,以10萬元交保獲釋期間共161天,依法可折抵刑期。她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折合32個月,扣除羈押折抵後,尚須執行約26個月又20天。

依刑法第78條規定,受有期徒刑者執行逾二分之一刑期,且符合悛悔實據等法定要件,即具備申請假釋資格。以馬治薇剩餘刑期推算,自2026年7月24日入監起算,最快約可於2027年8月提出假釋申請。

不過,是否准予假釋仍須由矯正署依法審查,除刑期已達法定門檻外,還須綜合考量受刑人在監表現、教化成效、悔悟情形及相關評分等因素,並非符合時間門檻即可獲准出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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