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就知中聯苯駢芘超標 台糖:當下即拒收原油、非食安法通報義務人
台中地院指出,台糖早在5月中旬即通報中聯油脂311號油槽原料油檢驗不合格。外界質疑台糖事先知情中聯油脂超標,卻未通報,台糖也發布聲明,指出「原料」採驗時即發現其檢驗不合格,且並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非《食安法》第7條第5項所要求之通報義務人,與南僑等廠商狀況不同。
台糖說明,台糖公司除從美國自己進口黃豆榨油之外,因不足額而外購的黃豆粗油原料,歷來均採公開招標。進貨前公司皆會先到供應商端封槽採樣,送第三方公證單位(SGS)檢驗,待檢驗結果合格後才准許供應商將封槽內的油品,運往台糖公司精煉成沙拉油。
今年該項粗油採購為300萬公斤,由福懋公司得標請中聯代工出貨。台糖人員於5月11日赴中聯公司進行取貨前送驗,5月15日下班後才取得檢驗報告,得知苯駢芘為14.7ppb、高於規範標準,5月18日即明確告知福懋公司該槽粗油不符合提貨標準而拒收、將油留在台中,後來福懋換貨給台糖公司。
後續,5月21日第一批粗油原料採樣檢測苯駢芘,檢測結果1.6ppb符合標準,於5月27日交貨,交貨重量為1,004,200公斤;6月11日第二批採樣檢測苯駢芘,檢測結果0.9ppb符合標準,於6月18日交貨,交貨重量為1,009,800公斤,二批數量合計2,014,000公斤;第三批因中聯油脂成品苯駢芘超標事件爆發而無交貨。台糖強調,前兩批粗油原料經精煉後成為沙拉油,後續自行送檢皆合格,相關程序均妥善管控。
台糖強調,《食安法》第3條第1款「產品」及「原料」乃分屬不同概念,中聯公司供貨的是粗膠原油,屬於「原料」並非產品,不適用同法第7條第5項的通報義務,因此台糖並無違法;第二,該批粗膠原油「原料」自始至終被鉛封在賣方廠內,台糖公司因檢驗不合格而直接「拒收」,從未進入台糖公司的供應鏈、工廠、倉庫,亦未進行任何運送或加工。以上兩點與南僑等其他業者是自主檢驗「自身食品產品」,而發現檢出苯駢芘不符規定的情況完全不同。
責任編輯/施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