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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萬訂金拿回2800萬!她簽約買房遭建商毀約 法院幫討公道賺爛了

鏡週刊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京成建設在一起民事訴訟中敗訴,須賠償原告2,812萬元及利息。(圖為高雄橋頭科學園區周邊南岡山站,本刊資料照)

高雄曾姓女子2019年底看中高雄橋頭一間店面,與建商談妥以1,810萬元(含車位)購入,簽約後先支付10萬元訂金。怎料後來建商毀約,只願返還訂金並賠償12萬元,又將完工店面以4,452萬元賣給別人,曾女一狀告上法院。案件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今年5月裁定駁回,建商確定敗訴,須賠償曾女房屋預約買價與市價的價差2,812萬元,並加上提告日到清償日止的週年5%利息。

判決書指出,最高法院今年5月裁定,駁回京成建設公司對高雄高分院判決所提的三審上訴,並命其負擔上訴費用。

該案源於曾女2019年11月簽訂房地買賣預訂單,支付10萬元訂金,成立1,810萬元的房地及車位預約契約。然而,京成事後將房屋出售並移轉登記給第三人,致無法與曾女簽立正式買賣契約,構成「可歸責於建商的給付不能」。

原審認定,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曾女得請求建商賠償她因無法履約所受的損害,也就是店面預約買價與市價間的價差共計2,812萬元(4,452萬元+170萬元車位-1,810萬元=2,812萬元),並返還10萬元訂金。

最高法院指出,第三審屬法律審,上訴人建商須具體說明原判決違反何項法律及理由,而非僅爭執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京成建設的上訴內容主要重複質疑原審對證據、契約解釋及事實認定,未具體指出法律適用錯誤,也未說明本案具有法律見解統一或法規續造的重要性。故最高法院認定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裁定上訴不合法並予以駁回,判決確定。

網紅律師林智群形容,這件官司堪稱以小博大,建商原先的如意算盤,是覺得當初賣太便宜,但可以主張預訂單並非正式契約,且有註明建商有最終決定權可以反悔,只要賠給曾女12萬元,就能額外賺進2,800多萬元,殊不知被法院打臉,再算上訴訟3年間的利息,原告真的賺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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