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燒炭亡害房東屋成凶宅 連帶保證人遭判賠182萬
蕭姓房東租屋給王姓男子,簽約時王找温姓友人當連帶保證人,未料租期間,王在房間內燒炭自殺,温一開始還騙蕭說,王是心肌梗塞致死,事後蕭見地板有燒痕、經里長告知才驚覺房子成凶宅;法院以温有連帶賠償之責,依價值減損判她應給付蕭182萬4000元,可上訴。
蕭女主張,去年3月將名下新北市的房子出租給王男,並由温女擔任連帶保證人,後來王租期內在屋中死亡,温起初卻向她說是「心肌梗塞在送醫中途死掉」,屋內也已請法師作法。
但蕭事後發現地板有不明燒焦痕跡,温還跟她說不知情,經過更換再租給其他房客後,去年11月才透過當地里長得知當時王男是燒炭自殺,根本就是非自然身故,造成房子變成凶宅,依據價值減損對温女求償182萬4000。
温女抗辯稱,王確實在屋內自殺,但她僅是協助王租屋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未收取任何費用,租約應存在王、蕭間,基於債的相對性,蕭不得向她求償。
法院經調閱檢方相驗卷證,確認王男當時確實是在租屋中燒炭身亡,且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認定價值減損。
另外,根據當時蕭、王租約記載,承租方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有違背租約、損害房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承租人應負之責,均在連帶保證責任範圍內」;因此,王自殺造成房子變凶宅,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温身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賠償。
法院再根據估價結果,認為該屋變成凶宅後,市價減損29%,判處温女應給付蕭一共182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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