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勞動部發布「延後退休勞雇協商指引」 鼓勵高齡者續留職場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14日11:11 • 發布於 01月14日10:32
勞動部發布協商延後退休參考指引,勞工滿65歲可與雇主協商延後退休,勞動部鼓勵勞雇雙方協商續留職場。(圖:資料照)

台灣步入超高齡社會,不少高齡者希望繼續充實自我、續留職場,勞動部今(14)天發布協商延後退休參考指引,勞工滿65歲可與雇主協商延後退休,勞動部鼓勵勞雇雙方協商續留職場。(請聽AI報導)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動部今天正式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盼協助勞資雙方順利協商。

黃維琛表示,參考指引彙集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過程應注意面向,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事項,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的資源等,也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

黃維琛舉例,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會有三種樣態,包含繼續僱用、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以及退休後再僱用,因此當勞工滿65歲時,雙方可以依照指引進行相關協商準備,包含如何延後退休、延後退休到幾歲,或是否退休後再回聘,當確定續留職場方式後,雙方就可進一步針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繼續進行協商。(楊清緣編輯,AI播報)

根據「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雇主僱用高齡勞工應注意的事項及可運用的資源,勞工部分須注意勞工退休金、勞保、災保,雇主部分則可申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及「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等協助措施。

有關勞工退休金,指引規範,勞工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依據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約定為「繼續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或「勞工年滿65歲退休後再僱用」而有不同之適用規範。

一、繼續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

勞雇雙方約定繼續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者,因勞動契約並未中斷,故勞工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應繼續適用原有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具有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年資(勞退舊制)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者,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繼續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勞工年滿65歲退休後再僱用

勞工如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施行後受僱,且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身分之一(例如: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或陸港澳地區配偶、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等)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者,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有關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僱用年逾65歲之勞工繼續工作,應注意相關規定。

勞工保險的部分,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4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部分,受僱於依法已辦理登記事業單位之勞工,無論是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雇主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界關注,如果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勞雇雙方是否就必須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勞雇雙方如果沒有協商退休年齡,而雇主繼續僱用,嗣後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時,雇主是否須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部說明,勞基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年滿65歳前,不會遭雇主任意強制退休;故並非規定勞工年滿65歲,雇主即應強制其退休。又雇主於勞工年滿65歲後仍繼續僱用,勞動契約即繼續履行,並未強制勞雇雙方應於年滿65歲時即應進行協商或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部強調,若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之後想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之事由,或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勞工退休,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至個別勞動契約終止之事由,仍應依個案情形而定。

延伸閱讀

查看原始文章

生活話題:毒油風波延燒

更多生活相關文章

01

家中挖出19年「黑金」!實用價值曝光 網急喊:丟了有錢也買不到 

鏡報
02

獨家/巴威重創尖石! 秀巒村水蜜桃「落果慘」估損三成

EBC 東森新聞
03

致癌油風暴擴大!新增影響業者名單 驚見好市多、瓦城、鬍鬚張、爭鮮

三立新聞網
04

時髦台語不是「蝦趴」!教育部揭正確寫法、讀音 網驚:超難打

華視新聞
05

分科測驗金屬探測器立功 物理科抓到AI眼鏡

NOWNEWS今日新聞
06

颱風吹倒日月潭「孤獨樹」 遊客不捨:天有不測風雲

CTWANT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